标签

证监会拟强化私募募集“卖者尽责”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09-04 18:48阅读:2

据证监会9月4日发布的消息,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募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募集办法》共包含七章四十五条,核心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要 点 速 览:

确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根本准则,厘清募集途径,细化禁止性行为准则。

优化合格投资者在资产规模、收入水准和投资履历等方面的认定门槛,强化穿透式监管要求。

明晰资金募集环节、募集文本及监管标准,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及风险揭示方面的责任。

健全募集资金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相关要求,加大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的规范力度。

明晰监督管理框架与法律责任。

《募集办法》是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关键规章,其出台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速构建,全链条监管的制度根基进一步巩固。

合格投资者制度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框架和监管理念的基石,资金募集环节是把控合格投资者入口的核心节点。同时,资金募集是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的关键阶段,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持续规范运营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决定性意义。

《募集办法》明确了募集业务准则,并细化了行为规范。

一是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核心原则贯穿全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全面、真实、准确地揭示私募基金的特征与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充分知悉私募基金的投资信息和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力自主、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二是厘清募集途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自主募集资金或委托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严禁通过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募集活动。

三是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环节的禁止性行为,坚决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诱导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募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一是明确合格投资者在资产规模、收入水准和投资经历等方面的认定要求,在尊重行业现状的基础上,融入监管导向对部分标准予以优化。同时,将满足特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纳入合格投资者范畴,并在穿透核查、投资规范、管理安排等方面实施适度的差异化安排。

二是强化穿透式监管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标准及人数要求。

三是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类型的私募基金,为有效防控风险,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金融净资产提出更严苛的要求。

《募集办法》明晰了资金募集流程及监管要求。

一是明确私募基金募集涵盖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和基金合同签署等完整流程,并针对各环节提出规范要求。

二是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适当性管理与风险揭示方面的责任,重点就适当性评估内容、标准、程序以及一般风险揭示、特别风险揭示等作出详细规定,强化"卖者尽责"标准。

三是细化募集文本要求,对招募说明书等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书和基金合同等募集文件作出规定,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纠纷处置要求。

四是明确自然人投资者录音、录像要求,强化募集环节留痕安排,同时兼顾自然人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差异,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经特别风险揭示后可豁免相关要求。

《募集办法》健全了募集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要求,为资金独立性奠定基础保障。

二是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由专门的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对专用账户财产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账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合规风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方面的建设,完善对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委托管理的要求,明确各方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募集办法》还进一步明晰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按照《基金法》《私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要求,对资金募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