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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用AI取代岗位为由辞退我吗?

发布时间:2026-06-25 20:17阅读:2

一家智能科技企业以技术革新

工作岗位被人工智能替代为理由

声称劳动合同签订时

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动

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从而与职员解除劳动关系

这种行为是否合规?

近期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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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在该公司工作三年多后,企业进行了组织架构重组。重组后,原有的平面设计师职位被撤销,新增了全案设计师等职务。公司声称原平面设计师的工作内容可被人工智能技术替代,架构重组导致该职位取消,已构成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动。

公司就离职赔偿事宜与魏某进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经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决定与魏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向魏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3万余元和代通知金0.8万余元。

对于公司的处理方式,魏某不认可,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3.6万余元。

庭审中,该公司称曾口头与魏某协商调整岗位为全案设计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向魏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差额3.5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办法官陈诗媛表示,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人工智能技术替代人工导致岗位取消,能否认定为“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参考相关文件规定,“客观条件”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执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经济性裁员所列情形。引发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的事件应源自企业控制范围之外,具有不可控性。

“AI替代劳动者岗位的技术升级是否属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动’,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该技术对特定行业、特定岗位的替代是否已达到不可抗拒、不可预见且超出用人单位合理控制的程度进行判断。”陈诗媛说。

本案中,该智能公司虽主张平面设计工作可由AI部分替代,但从其同时提出可为魏某调整至“全案设计师”岗位可知,公司对设计类人才的需求并未因AI技术引入而根本消失。该公司的架构调整,本质上是自主经营性调整,属于可预见的商业自主决策范畴。

此外,认定劳动合同是否达到“执行不能”的程度,应审查原岗位功能是否因技术迭代而实质性、永久性丧失,且不存在通过合理努力(如技能培训、岗位转换)继续执行劳动合同的可能。

“本案中,魏某所具备的设计类技能在公司中仍有应用场景,该智能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提供培训等支持性措施而魏某无法履行岗位职责,亦未证明双方协商后确实无法找到合理替代岗位,因此不能当然认定劳动合同已达到无法继续执行的程度。”陈诗媛说。

陈诗媛表示,即便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动,用人单位亦须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本案中,该公司仅就离职赔偿事宜与魏某进行协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就调整至“全案设计师”等具体岗位变更方案与魏某进行过实质性沟通,其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商”要求。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岗位替代,并不当然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动”,用人单位不能将正常的技术更新风险转嫁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