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风险与民法保护
我们已步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正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驱动力。具备“大模型 + 大数据”特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其生成性、通用性和交互性,在许多场景下大幅提升了效率。然而,随着其广泛应用,也带来了诸如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及隐私泄露等新挑战。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人工智能风险”。这些风险包括生成虚假、误导性或有害的内容,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从而导致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人格权的侵犯。这些问题不仅源于技术本身的不成熟,更在于其强大的数据抓取和处理能力。
侵害人格权的情形包括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例如,2024年,国风短视频模特廖女士和吴女士发现“妙影换脸”App未获授权,将她们的出镜视频作为付费换脸模板。2023年5月,浙江杭州的虞某利用AI换脸App制作并传播大量涉及多位女明星和网红的淫秽视频。2022年9月,短视频博主赵某也遭遇某公司运营的AI换脸App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
对于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有明确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及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密空间、活动和信息。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和信用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或公开其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这些案例及其对应的法律条款提醒我们应禁止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