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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影响评估制度:从环境监管到AI治理的范式转型

发布时间:2026-04-07 18:19来源:微信阅读:7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刊载于《法商研究》2026年第2期。

【作者简介】丁晓东,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影响评估制度在环保、隐私及AI规制等领域被广泛应用。该制度旨在为专业问题或信息黑箱提供穿透式监管信息,并对风险进行预防。然而,其实践中常面临结果不确定、形式主义及阻碍发展等难题,且在评估必要性、主体、时机及模式上存在争议。根源在于影响评估并非纯粹的科学问题,而是包含价值判断的过程。因此,原则应从专业评估转向社会正当性评估,从命令控制转向学习治理,从纯预防转向兼顾安全与发展。

【关键词】影响评估, 风险预防, 环境保护, 个人信息, 人工智能

一、

问题的提出

影响评估制度已成为风险治理的关键工具,从环境评估延伸至隐私、AI等多个领域。传统上,它被视为打破监管黑箱、提供信息并实现早发现、早预防的手段。但在实践中,该制度常遭遇评估结果不一、流于形式甚至阻碍发展的问题。此外,关于是否评估、由谁评估、何时评估及如何评估的具体设计,学界也尚未达成共识。鉴于研究不足及制度重要性,本文拟以环境、个人信息及AI领域的评估制度为例,探讨其整体性困境。文章指出,影响评估并非纯粹的科学与技术活动,而是兼具价值判断与问题解决特征。因此,其基本原则应从纯科学评估转向社会正当性评估,从命令控制型转向学习治理型,从纯预防型转向兼顾安全与发展型,并据此优化相关具体制度。

二、

影响评估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运行困境

从历史上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969年的相关法案,随后在欧盟及中国等地确立。这一制度在环境、隐私、AI等多个领域得到推广。其核心功能在于提供风险信息与推动事前预防。例如,环境影响评估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公开;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则要求在处理敏感数据或进行自动化决策时进行评估。尽管这些评估在形式上相似,但在隐私评估中往往不向社会公开。在AI领域,各国也纷纷要求进行算法影响评估。总体而言,影响评估制度兼具信息提供与风险预防功能,是一种在合作治理机制下对专业性问题的穿透式监管工具。然而,其实践中同样面临结果不确定性、形式主义及可能阻碍发展的困境,且在评估启动条件、主体、时间节点及模式上存在诸多争议。

三、

影响评估制度运行困境的根源:科学属性的偏重与价值属性的忽略

影响评估制度在运行中面临的困境,根源在于过分强调其科学属性而忽视了价值属性。影响评估并非纯粹的自然科学问题,其中必然包含价值判断。例如,评估对象的选择、数据的选取、风险容忍度的界定等,都涉及价值权衡。此外,影响是否需要预防、如何应对,也取决于法律政策的价值取向及对发展的态度。如果采取静态保守立场,可能导致项目停滞;若采取动态发展视角,则需权衡风险与收益。因此,影响评估的结果不确定性、形式主义及阻碍发展等问题,本质上是由于价值判断缺失导致的。重构影响评估制度,必须从科学属性转向兼顾价值属性。

四、

影响评估制度的理念重构:从以科学属性为基础转向兼顾价值属性

在原理层面对影响评估制度进行重构,应放弃纯技术评估,转向社会正当性评估;放弃单纯提供信息,转向问题解决式评估;放弃静态预防,转向动态发展评估。这意味着评估应结合具体文化背景,而非仅关注物理环境。同时,自然科学专家的作用依然重要,但其评估应成为社会整体性评估的一部分。社会整体性评估可以通过构建正当性基础来解决不确定性问题。此外,为避免形式主义,评估应从命令控制型转向学习治理型。监管机构应通过学习了解被监管对象,而非随意发号施令。评估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而非仅仅提供信息。最后,为防止过度预防,评估应从纯粹预防转向兼顾发展,动态看待科技带来的风险与机遇。

五、

影响评估具体制度设计的优化:以体现价值属性为出发点

就具体制度设计而言,应以体现价值属性为出发点进行优化。首先,评估的必要性标准应是是否造成重大社会负外部性,且无法通过传统法律或竞争机制解决。其次,参与主体应构建凝聚共识的负责任决策机制,而非简单列举专家或公众。再次,时间节点应体现韧性监管理念,对于非严重危害项目,可放宽事前评估,侧重事中事后评估。最后,问答模式需根据场景设置,对于标准化风险可采用固定模板,对于非标准化风险则需开放描述,并结合互动沟通动态调整。

六、

结语

影响评估制度起源于环保领域,旨在保护环境并监管企业。如今已广泛应用于劳动者保护、人权、金融风险防范等领域,尤其在隐私、AI等科技领域弥补了传统法律的不足。它通过穿透式监管打开技术黑箱。尽管面临不确定性、形式主义等挑战,但通过将科学属性与价值属性结合,并优化具体设计,该制度可成为平衡安全与发展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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