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 人工智能情感交互服务监管新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第21号令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26年2月2日经国家网信办2026年度第3次室务会审议通过,并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会签同意,现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网信办主任 庄荣文
国家发改委主任 郑栅洁
工信部部长 李乐成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
2026年4月10日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规范有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向公众提供模仿自然人性格特质、思维方式及交流习惯的持续性情感交互服务(简称拟人化互动服务),适用本规定。
上述情感交互服务涵盖通过文本、图像、声音、视频等方式提供的情感关怀、陪伴慰藉、心理支持等服务形态。
仅提供智能客服、知识查询、办公辅助、教育学习、科研探索等功能,且不涉及持续性情感互动的服务,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内。
第三条国家秉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法治相结合的理念,鼓励拟人化互动服务技术创新,对该类服务采取包容审慎、分类分级的监管模式,引导其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全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治理与监管工作,国务院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监管事务。
地方各级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拟人化互动服务的统筹治理与监管,地方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第五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强化自律管理,建立完善行业规范与自律机制,引导服务提供者健全服务标准、依法合规经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服务促进与规范
第六条国家鼓励算法、框架、芯片等核心技术自主研发,推动拟人化互动服务技术攻关与标准体系建设,探索电子签名授权应用试点。支持服务提供者有序开拓文化传播、儿童陪护、老年陪伴、特殊群体援助等应用场景。
第七条国家强化拟人化互动服务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倡导公众科学、文明、安全、守法使用,全面提升全民人工智能素养。
第八条提供拟人化互动服务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与伦理准则,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与利益、煽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宣扬恐怖极端主义、历史虚无主义、违背核心价值观、非法宗教活动、民族歧视仇恨、挑动群体冲突、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教唆犯罪、造谣诽谤、侵害他人权益等内容;
(二)制作传播鼓励美化自残自杀、危害用户身心健康,或实施语言暴力、损害用户人格尊严与心理安全的内容;
(三)制作传播诱导套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内容;
(四)向未成年用户推送可能诱发模仿危险行为、极端情绪、不良嗜好等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内容;
(五)过度讨好用户、诱导其产生情感依赖或沉迷虚拟关系,破坏其现实社交能力;
(六)运用情感操控等手段诱导用户做出非理性决策,侵犯其合法权益;
(七)其他触犯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须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算法机制审核、科技伦理审查、内容安全管理、网络数据安全防护、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制度体系,配置与服务规模、类型及用户特征相匹配的技术管控手段和专业人员。
第十条服务提供者须在服务全生命周期承担安全责任,明确部署、运行、更新、终止等各环节安全规范,确保安全措施与功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强化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及时修正系统偏差、处置安全事件,按规定保存网络日志。
服务提供者应具备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过度依赖预警、情感边界管控、心理健康防护等能力,严禁以替代现实社交、操控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为服务目的。
第十一条服务提供者开展预训练、模型优化等数据处理活动时须强化训练数据管控,遵循下列要求:
(一)相关数据具有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