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画作著作权纠纷案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的判定——李某某诉刘某某侵犯作品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本案确立了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制造的内容,只要符合作品定义,即应被视作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反映出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那么相关著作权通常归人工智能使用者所有。
本案在坚持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颠覆了“人工智能产出非人类创作”的传统认知,依据具体案情进行法律剖析,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兼顾技术发展与产业需求,提出了解决方案,为未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宝贵经验,入选了“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十个重大影响力事件”“2023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等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指的作品,系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且能以一定形式展现的智力成果。” 依据上述条款,判断原告主张的著作权客体是否构成作品,需考量以下条件:
审视涉案图片的外观,它与大众熟知的照片、画作别无二致,明显属于艺术范畴,且具备特定的表现形式。涉案图片系原告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作,从构思到最终定稿,原告投入了智力劳动,例如设计人物形态、挑选提示词、编排提示词顺序、配置相关参数、筛选符合预期的图片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贡献,故符合“智力成果”这一要件。
观察涉案图片本身,可见其与既有作品存在可辨识的区别。从生成过程看,原告利用提示词对人物及形态等画面要素进行了设计,利用参数对画面构图布局进行了设定,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与安排。另一方面,原告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得到初图后,通过不断增加提示词、调整参数,反复修正,最终获得涉案图片,这一反复修正过程也反映了原告的审美取舍与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创作,展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符合“独创性”要件。
涉案图片是由线条、色彩构成的具备审美价值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归为美术作品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著作权法明确,作者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下的作者。原告依据需求对涉案AI模型进行设置并最终选定图片,涉案图片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生成,且表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权。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图片用作配图发布于个人账号,致使公众能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图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被告对涉案图片去除了署名水印,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向原告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5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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