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发布AI伦理治理新规,护航产业健康发展
转自 工信微报
近期,工信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等十个部门共同发布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为AI领域的伦理审查与服务事务确立了清晰的方向。该文件针对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的适用范畴、服务优化、执行主体、操作流程、监管机制等方面设立了具体规范,并依据AI科技活动的特性,细化了申请受理、常规流程、简化流程、专家复审、紧急处置等多种程序要求,从而有效引导AI科技活动的伦理监管。为构建完善的AI伦理服务体系,《办法》围绕标准制定、服务架构、创新激励、科普宣传、人才培育五大维度推出扶持措施,助力企业增强伦理风险管控水平。
该《办法》秉持创新推动与风险防控并重的原则,通过构建AI伦理审查制度框架,强化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效能,保障AI技术的负责任创新,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AI科技活动的伦理管理,推动公正、有序、安全、可控的创新发展,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良性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强化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简称《伦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实施的,可能在人格尊严、公共安全、生命健康、自然环境、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引发伦理风险的AI科学研究、技术攻关等活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需要进行AI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第三条 实施人工智能科技活动须将伦理规范融入全流程,恪守提升人类福祉、尊重生命价值、维护公平正义、科学管控风险、坚持公开透明、保障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的AI伦理准则,并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服务与促进
第四条 构建健全的人工智能伦理标准框架,推动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并支持建立国际标准化协作交流平台。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以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AI伦理标准的研制、验证和推广工作。
第五条 加快构建AI伦理服务体系,增强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检测评估、认证认可、咨询服务等能力,提升企业在技术研发中的伦理风险防控水平,强化对中小企业AI伦理审查的支持力度,并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及科技类社会组织开展AI伦理审查研究,支持审查技术创新,运用技术手段防范伦理风险;推动高质量伦理审查数据集的有序开放共享,加强通用风险管理与评估审计工具的开发,探索基于具体场景的伦理风险评估机制;推广符合伦理规范的AI产品与服务,并保护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加强AI伦理宣传教育工作,发挥科技类社会组织在科普宣传中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互动,推动实践示范,提升全民伦理认知水平。引导主流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AI伦理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及科技类社会组织开展AI伦理教育培训,推动职业认证与课程体系构建,通过多元化方式培育AI伦理专业人才,并促进人才流动与交流。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九条 从事AI科技活动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是伦理审查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须依据《伦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应配置必要的人员、办公场地和经费支持,确保其独立履职。鼓励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AI伦理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的章程、组织架构及委员权责应遵循《伦理办法》第五至八条的规定。委员会成员应涵盖AI技术、应用、伦理、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地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依托相关单位设立专业性AI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可接受委托提供AI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服务,但不得对同一项目同时提供审查与复核。服务中心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配置具备AI伦理审查服务能力的专职团队,并接受地方或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AI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本单位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若单位未设委员会或委员会不具备审查能力,则应委托本单位指定的服务中心进行审查;无单位归属的人员须委托符合条件的服务中心开展审查。负责人应按规定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方案,包括研究背景、目的和计划,所涉及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材料、人员情况、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