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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速览

发布时间:2026-04-26 17:09来源:微信阅读:6

值此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高院出台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浙江高院亦公布了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发布了年度十大案例及九项提名案例……

其中,涉及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案件备受瞩目。为帮助读者及时掌握动态,AI时代知产圈特梳理了一系列代表性案件,将分期在本平台推送。

01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渗透商业领域,各类新型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频现。本案作为前沿判例,率先认定了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秉持依法治理与科技向善的理念,明确了新兴AI服务商的行为界限,认定被告针对原告“小某书”平台推出的AI文案生成工具,诱导用户发布不实体验内容,破坏了平台依赖真实分享构建的内容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判决对规范AI应用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已入选《电子商务法领域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报告》,并写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

【裁判要旨】

人工智能技术的技术中立性,不等于其在具体应用场景中也保持中立,也不免除特定情形下服务提供者的审慎义务。判断AI服务商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其经营行为是否正当,应综合考量行为性质、方式及目的,并重点评估以下因素:其一,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其二,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面;其三,是否具有明确指向性与诱导性;其四,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活动。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3396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终3998号

【案情介绍】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行某公司)系“小某书”社交电商平台运营方,通过长期经营汇聚了大量用户与优质创作者分享真实消费体验与生活方式,同时吸引众多品牌与商家入驻进行商业推广,积累了海量“种草”笔记,构建了强调真实体验的内容生态。依据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行某公司对用户发布内容享有著作权并可提起诉讼。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名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欧某公司)通过一款AI写作工具提供“小某书”种草笔记一键生成服务,并使用“帮你生成符合小某书调性的分享文案”等宣传语;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木某公司)在其网站提供该工具下载。行某公司认为,被告提供自动生成种草笔记服务的行为,损害了其基于内容生态获得的竞争优势与商业利益,亦侵害平台用户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该工具提供的伪原创服务也侵犯了其对平台种草笔记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木某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行某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因权利客体与侵权行为均不明确,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其基于“小某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形成的正当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诉AI写作工具提供的“小某书种草文案”“小某书旅游攻略”等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2025年2月28日判决: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木某公司对其中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各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行某公司基于真实可靠的“小某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获取的正当商业利益与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次,被诉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的人工智能生成服务,服务提供者须切实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该义务应与其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同时避免过重负担阻碍技术创新发展。界定其注意义务时,应重点考量:第一,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第二,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第三,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第四,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经综合评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未尽到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对被诉行为存在过错。再次,被诉行为对行某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了实质损害。该行为将严重冲击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与管理秩序,迫使行某公司投入更高运营成本,同时导致平台用户体验下降,消费者、品牌商家对平台内容生态信赖降低,甚至产生负面评价。最后,被诉行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与消费者长远利益。其不仅误导平台用户,影响后续消费体验,也干扰品牌商家商业决策,致其营销目的落空,削弱消费者、商家对平台内容生态的信赖,损害平台、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种草内容行业竞争秩序。

鉴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且行某公司主张法定赔偿,同时综合考虑AI技术创新、经营者利益、权利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实质损害证据缺失等情况,以及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木某公司知晓或应知涉案工具用于实施被诉行为而仍提供帮助,该院于2025年8月7日改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02

“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国首例人工智能模型与参数保护案

【案件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5日,某科技公司在其APP上线变身漫画特效。该功能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可将用户实时拍摄的照片、视频,按真人比例重构五官并微调,实时转换为漫画风格。2020年8月4日,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中上线少女漫画特效,其生成的漫画形象、视频与某科技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成像视觉效果高度一致。某科技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定,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竞争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信息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某科技公司投入大量经营资源研发变身漫画特效,使用户在使用其APP时可生成与真人对应的动漫形象,该经数据训练和调校后的参数与结构,为某科技公司带来了创新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在案证据表明,某信息技术公司直接使用他人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并在某科技公司特效上线后不久与之争夺流量与用户,其行为违背了人工智能研发经营领域的公认商业道德,扰乱了AI模型经营活动与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某信息技术公司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等方式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能为其带来创新优势与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商业化利用上述模型结构及参数,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并成为数字经济关键要素的背景下,AI模型结构与参数是产品与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其研发需投入大量技术、资金与劳动。对此类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是激励AI产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的核心议题。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保护AI模型结构与参数的生效判决,以司法创新实践回应了保护需求,为产业健康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本案生效判决的裁判规则核心体现在对AI模型竞争利益属性的明确认定与保护路径的划定。

一是明确AI模型结构与参数的竞争利益属性。生效判决指出,经营者对AI模型结构与参数的实质性研发投入所形成的、能带来市场竞争优势的成果,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无相反证据时,可依据研发投入证据、模型应用效果等认定权益归属。此规则认可了经营者对AI模型研发的合法投入,为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划定了基础边界,也为司法实践中相关权益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是构建AI模型成果的分层保护路径。针对AI模型结构与参数的不同法律属性,二审判决明确了分类保护、按需适用的规则。对难以作为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保护、且非公开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模型结构与参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保护;对分发本地缺乏商业秘密保护基础,但经营者存在实质性投入形成竞争利益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保护。本案中,涉案模型虽因分发本地缺乏商业秘密保护基础,但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的实质性研发投入形成了合法竞争利益,结合某信息技术公司违背商业道德的使用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为AI模型成果的保护划定了尊重研发投入、恪守商业道德的边界。

三是强化AI模型研发领域的商业道德约束。生效判决首次明确,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经实质性投入研发的AI模型结构与参数,属于违背该领域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此规则既回应了产业发展中创新保护与公平竞争的平衡难题,也正确引导了AI企业的研发经营行为,即合法创新研发是核心准则,搭便车、抄袭照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将承担法律后果。

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法律保障。本案生效判决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有力保护了AI创新成果,明确指引了企业研发经营,规范引导了产业竞争秩序,对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3

涉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5)京0112刑初558号

被告单位(人):某电子商务公司、罗某某等五被告(人)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姚某某共谋,在未获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制作拼图,并通过姚某某在抖音、小红书平台开设的两家名为“Cno 拼图馆”的电商店铺销售牟利。202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姚某某指使他人利用Stable Diffusion等开源软件生成侵权图片,并负责店铺运营;被告人罗某某组织某电子商务公司使用姚某某等人提供的侵权图片制作拼图产品;被告人李某、王某与姚某某合伙经营店铺,分别负责客服管理、投诉处理等工作。经查,被告人共售出涉嫌侵权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2024年5月,被害人张某发现本人原创插画作品被侵权后报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5万元;四被告人之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1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被告人罗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某、王某分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本案宣判后,各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典型案件。该案明确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指出AI技术不能成为侵权“挡箭牌”,以AI为工具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原创美术作品并牟利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清晰界定了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严厉打击了“盗图——AI加工——电商销售”的全链条侵权模式,有力震慑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知识产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