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拟立法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发展
苏州市人工智能应用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要素
第三章 产业培育
第四章 应用拓展
第五章 保障举措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深度结合,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城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促进人工智能应用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应用,是指将人工智能导入各行业各领域实际场景,通过模拟、延展和增强人的智能,解决具体问题、实现特定功能等各类实践活动。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人工智能发展的统筹领导,协调推进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工作,将人工智能应用促进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解决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协调机制,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人工智能应用促进工作,牵头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场景开放,协调实施人工智能应用重大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拓展和推广典型应用场景,加快重点行业全流程转型升级,促进制造业智能化发展。
科技部门负责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技术创新治理。
数据部门负责算力设施和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推动数据资源供给与开发利用,协同推进人工智能场景应用。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智能应用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专家组成的人工智能专家智库,为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提供咨询建议。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设立人工智能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人工智能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依法有序竞争,并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共享、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服务,参与标准制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加强人工智能科普与宣传,推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普及应用,提升全社会运用人工智能的意识和能力,强化人工智能领域伦理安全和社会价值导向。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推动人工智能协同融合发展,探索共同推进跨区域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衔接、技术标准互认、关键领域测试数据共享互认、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应用场景开放互通等工作。
第二章 基础要素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统筹推进数据中心、算力中心、电力设施、通信网络等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数据、算力、电力、网络等资源协同,扩大人工智能发展的公共服务供给。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研究确定并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年度重点项目。
数据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数据共享交换和流通交易、算法模型调用、算力统筹等普惠服务。
第十条 支持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公共数据依法合规开放、企业数据共享激励、行业数据融合开发,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数据资源供给体系。支持相关主体推动数据与行业知识深度融合,通过数据采集、清洗、标注等方式,建设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满足算法设计、模型训练、产品验证、场景应用等需求。
支持相关主体推进可信可管、互联互通、价值共创的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推动数据要素依法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第十一条 支持算法创新,推动相关主体研发高性能通用算法模型,以及面向特定行业或者领域的垂类模型、细分场景小模型。鼓励模型之间协同创新,推动模型轻量化部署。
支持智能体发展,鼓励发布智能体应用典型案例,加快智能体规模化、商业化发展进程。
鼓励建立模型及智能体评测基准体系。
第十二条 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算力基础设施规划,推进公共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集超算中心、智算中心、量子计算中心、云服务和边缘算力于一体的高效智能算力网络。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区)数据中心集群建设。数据等部门应当建设完善公共算力服务平台,提升跨区域多元异构算力调度能力,增强算力互联互通和供需匹配,推动算力供给普惠易用、经济高效、绿色安全。
第十三条 支持发电、供电企业依据人工智能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电力基础设施,保障算力中心、数据中心的用电需求。
鼓励通过新能源集成式发展、绿电绿证交易和绿电直连等方式,推动绿色电力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
第十四条 加强确定性、高通量网络建设,推动算力安全、稳定、快速传输。鼓励和支持通信企业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加快建设跨区域、多层次算力高速直连网络。
支持健全完善算网协同运营机制,培育专业化算网运营商,加强算力与网络在运行、管理、维护全环节协同运营。
第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发挥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基础优势,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协同攻关,研究突破高端训练芯片、端侧推理芯片、人工智能服务器、高速互联、智算云操作系统等人工智能关键技术。
第十六条 支持开源社区建设,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开源激励机制,促进模型、工具、数据集等汇聚开放,培育优质开源项目和开发工具,为人工智能企业和开发者提供开源代码托管、协作开发、技术交流等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加强人工智能测试、检测和认证,提供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可靠性评估、伦理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鼓励围绕人工智能应用中试,搭建行业应用共性平台,营造多场景、多任务的真实场景测试场地和仿真训练环境,提供算法验证、实景和仿真训练、人机交互测试等服务。
第三章 产业培育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良好的人工智能发展生态,支持人工智能全产业链发展,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建设。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推进人工智能集聚区配套设施和综合服务建设。
鼓励产业园区为企业提供普惠算力、共享语料、模型服务、开源指导、政策服务、场景对接、金融投资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第二十条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人工智能企业梯度培育,支持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发展壮大。
鼓励围绕人工智能产业链发展需求,引进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应用场景开发运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工智能一人公司发展,构建算力、技术、资本、服务全要素支撑体系,为人工智能一人公司创业人员提供办公、住房、医疗、教育等便利条件。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分级打造人工智能一人公司标杆社区,集聚金融、法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推广等机构,为人工智能一人公司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支持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精准对接产业需求,参与应用场景建设、强化生态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与产业协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 推动人工智能领域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推进共性技术研发。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工程创新协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持人工智能创新成果高效转化。鼓励人工智能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成果在本市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
支持市场表现良好、商业价值较高的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实现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举办人工智能博览会、展会、学术会议、供需对接会等活动,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要素集聚。
第二十五条 鼓励人工智能领域依法高水平开放,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开源可及,在算力、数据、人才等方面深化与国际组织、专业机构的交流合作,加强治理规则、技术标准等对接协调。引导人工智能相关数据依法跨境流通。
第二十六条 鼓励探索创新人工智能科研项目管理方式,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等组织模式,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度,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资金等支持。
探索实行人工智能项目经理人或者经理机构管理模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优化过程管理、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应用拓展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智能推广应用,在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等领域培育开放高价值应用场景。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能力、需求清单和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鼓励探索人工智能驱动的新型科学研究范式,推进科学模型建设应用,提升跨模态复杂科学数据处理能力。
支持推动人工智能驱动的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实现、产品落地一体化协同发展,推进技术应用和迭代突破,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第二十九条 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打造人工智能典型工业应用场景,梯度培育智能工厂,推进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支持应用人工智能推动冶金、化工、轻工、纺织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升装备智能化和工艺现代化水平。
支持应用人工智能驱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融合创新,加快产业发展进程。
支持应用人工智能培育具身智能、生物制造、细胞和基因技术、量子科技、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前沿新材料、原子级制造、声学技术等未来产业。
第三十条 支持人工智能与增强现实、虚拟现实、增材制造、脑机接口等进行技术融合和产品创新。鼓励研发生产智能工业终端、智能消费终端、智能家居、智能装备、智能医疗终端等产品。
第三十一条 推进具身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制造,推广其在工业生产、生活服务、特种领域等场景中的应用。
支持研发制造关节型机器人、人机协作机器人、智能建筑机器人、智能仓储机器人、真空机器人等工业生产型机器人。支持研发制造家用服务、公共服务、医疗康养等服务型机器人。支持研发制造电工、化工、煤矿、建筑施工等以及极端环境下高可靠型特种领域机器人。
第三十二条 推进人工智能在智能车联网全产业链发展中的应用,拓展公共交通、无人配送、无人安防、干线物流、无人环卫、无人接驳等人工智能应用场景。
第三十三条 推动人工智能赋能低空经济技术研发和运营管理服务,拓展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客运服务、物流配送、文体旅游、生产作业等低空应用场景。
第三十四条 推动人工智能在高端医疗器械、生物食品、生物基材料、化妆品原料、现代中药等生物医药领域的应用,打造合成生物元件、小分子药物、类器官测评等细分领域小模型。鼓励开放分子设计、蛋白质预测、虚拟筛选等工具链。
第三十五条 加强人工智能在能源发展领域的应用,推动人工智能在电网、发电、煤炭、油气等行业深度应用,强化人工智能对能源生产、供应、储存、销售等环节的提质增效作用。鼓励推动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模型算法创新。
支持人工智能在大型电网储能电池、固态电池、液态金属电池等新型储能研发制造领域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 推动人工智能与材料科学融合创新,加强人工智能在纳米新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低维材料、新型超导材料等材料研发领域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 推进农业、林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加强人工智能在农情监测、规模养殖、无人作业、特色农产品推广中的应用,支持智能农机研发、制造、应用,拓展智慧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应用场景。
第三十八条 推动人工智能在服务业中的应用,促进传统服务向智能驱动服务方式演进,推广智能终端、智能体服务。
支持推动人工智能在软件和信息技术、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租赁商务等生产服务和家政服务、文化娱乐、旅游度假、体育运动、教育培训等生活服务中的应用。
鼓励拓展智能助理、体验消费、个性消费、认知和情感消费等消费场景,推广数字人导购、机器人客服、精准营销投放、智能品质查验等模式。
第三十九条 鼓励人工智能在金融服务、风险防控、金融监管等领域的应用。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优化智能投顾、智慧客服、自动化交易、智能理赔、个性化信贷等业务流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人工智能提升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反欺诈、反洗钱等能力,构建智能风控体系,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第四十条 推动人工智能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应用,拓展生育支持、托育、助老、助残、社区服务、食品安全等应用场景,推动提升市民生活品质。
推动人工智能在智能建造、智能设计、质量安全等环节的应用,推动传统建造方式变革并保障房屋安全。
第四十一条 推动人工智能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应用,鼓励拓展医疗基层应用、临床诊疗、患者服务、中医药、公共卫生、科研教学、行业治理、健康产业等应用场景。
第四十二条 推动人工智能融入教学、管理、资源建设等全流程,创新智能学伴、智能教师、自主学习等人机协同教育教学新模式,探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丰富教育资源供给。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人工智能通识教育课程。
发挥人工智能在创造新岗位和赋能传统岗位方面的作用,推动在劳动力紧缺、环境高危等岗位应用。加强人工智能应用就业风险评估和就业保障。
第四十三条 推动人工智能在文化生产、文化传播、文化交流中发挥作用,鼓励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物修复利用、非遗传承创新、旅游服务管理,打造虚拟现实大空间、导览机器人等多模态体验场景。
推动人工智能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等场景中的应用,支持人工智能赋能体育赛事活动全链条场景创新。
第四十四条 加强人工智能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拓展智能化应用场景,支持实现物理城市与数字城市精准交互。
支持建设城市运行智能中枢,推动轨迹追踪、消防安全、巡检巡查等人工智能垂类模型应用,科学部署视频图像、监测传感、控制执行等智能终端。
第四十五条 加强人工智能在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救灾、公共安全预警、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打造监测预警、监管执法、指挥决策、现场救援、社会动员等应用场景,增强运用人工智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能力。
推动人工智能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以及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应用,强化信息精准识别、态势主动研判、风险实时处置等能力。
推进人工智能在多灾种早期预警中的应用,拓展火灾预防、恶劣天气预警等人工智能应用场景。
第四十六条 支持人工智能在政务领域应用,开发适用于政务服务和决策的人工智能平台,优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广政务智能体应用,提升服务普惠性、可及性和便捷性。
第五章 保障举措
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土地、人才、知识产权等措施,制定推动人工智能及其应用发展的政策,并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各级各类资金,支持人工智能发展。支持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资金。
第四十九条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发挥产业投资引导资金作用,调动各类社会资源,重点支持人工智能领域早期项目和初创型高成长性企业。
鼓励金融机构为人工智能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完善对人工智能企业的评价体系,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人工智能企业专项贷款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人工智能专项保险产品,针对人工智能黑箱、幻觉、算法歧视、侵权等风险,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全链条保险保障。
第五十条 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制定、实施与国际接轨的人才政策,吸引国际高端人才,建立海外人才储备库。以重大项目集聚国内外人工智能顶尖人才及高水平团队。
人工智能企业引进的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以及出入境、住房、外汇支持、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市人才政策待遇。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开放共享科教资源,开展产学研项目,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平台、产教融合基地等实训基地,培育人工智能综合型、复合型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开设人工智能相关学科专业或者课程,开展人工智能技能培训,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支持高校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在苏州创新创业,助力其科研成果在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社区转化落地。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大人工智能领域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本市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并完善人工智能标准体系。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参与或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五十三条 商务等部门按职责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跨境投资贸易合规指导。
人工智能企业、组织以及相关人员遭遇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商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市人工智能应用和发展,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不得利用人工智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本市通过沙盒监管等模式,对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五十五条 对于公共决策领域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商业领域算法,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理解的方式进行算法说明。
第五十六条 人工智能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并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技术违规采集个人信息。
第五十七条 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依法需要进行标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