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伦理审查与服务实施指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共同发布《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为我国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相关服务工作提供了清晰遵循。《办法》围绕适用范围、服务推动、实施主体、运行流程与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安排,并结合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自身特点,细化申请与受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以及应急程序等不同情形下的要求,从而更好地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伦理治理。为加快建设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办法》在标准建设、服务体系、鼓励创新、宣传教育、人才培养五个方向提出支撑举措,帮助企业切实提升科技伦理风险的识别与防控能力。
《办法》坚持在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实现统一:通过完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规则,提高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水平,确保人工智能实现负责任的创新,进而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信主管部门、科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网信办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协
2026年3月20日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中的伦理治理工作,推动公平、公正、和谐、安全以及负责任创新,促进人工智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伦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适用范围内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可能对人的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产生科技伦理风险挑战的人工智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同时也包括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第三条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应当把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到各环节全过程,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适度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障隐私与安全、确保可控可信等伦理原则,并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服务与促进
第四条要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体系,推动形成相应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并支持搭建国际标准化沟通合作平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以及科技类社会团体参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的制定、验证与推广工作。
第五条推动建设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强化风险监测预警、检测评估、认证与咨询等服务供给,提升企业在技术研发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防范方面的能力;同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支持与服务力度,促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以及科技类社会团体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研究,支持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技术方面进行创新,通过技术手段增强对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的防范能力。推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高质量数据集有序开源开放,研发通用性风险管理与评估审计工具,探索面向具体应用场景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评测;同时推广符合科技伦理要求的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并依法保护相关审查技术知识产权。
第七条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在宣传教育中的作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推动形成实践示范,提升公众的伦理认知与素养。并引导大众传播媒介开展有针对性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
第八条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以及科技类社会团体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相关教育与培训,推动职业体系与课程体系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培养人工智能科技伦理人才,促进人才交流与协作。
第三章实施主体
第九条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伦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要求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需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办公条件和经费等保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委员会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对具备资质的相关单位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体系认证,予以鼓励。
第十条委员会的章程、组成方式以及委员职责与义务,应当按照《伦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执行。委员会组成应当包含具备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伦理、法律等相应专业背景的专家。
第十一条地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有关单位设立专业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面向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提供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服务。服务中心不得对同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同时提供审查与复核服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配备具备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并接受地方或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对于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本单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本单位未设立委员会,或委员会无法胜任伦理审查工作要求,则向本单位委托的服务中心申请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如无本单位人员可办理相关事项,应委托符合要求的服务中心承接科技伦理审查。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按规定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方案,包括研究背景、目标与计划,所涉及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材料、人员情况、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