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短剧侵犯肖像权案:偶然“撞脸”还是故意侵权?
案情概览
一位国内知名演员(原告)起诉A公司。A公司制作并发布了一部短剧,其中有两段利用AI换脸技术,将原告的肖像植入剧中角色面部,导致公众误以为原告出演了该剧,引发了广泛关注。此外,原告还在另一案件中起诉B公司,指控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上线了这部侵权短剧。原告认为,A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而B公司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播放了含有其肖像的短剧,且有明显的营利意图,因此两家公司都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A公司辩称,剧中形象是AI生成,属于偶然的“撞脸”,并无主观恶意。B公司则辩称,其已获得短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并非短剧的制作者,不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一、AI换脸后的形象是否能清晰辨认出原告的肖像?
二、被告A公司和B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和B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上向原告发布书面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判决要旨
1、肖像的可识别性不要求侵权内容与肖像权人肖像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能够将侵权形象与特定自然人关联识别,即满足可识别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在以往的肖像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多表现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直接使用其肖像,肖像的可识别性非常明显。然而,可识别性标准并非要求侵权内容与肖像权人肖像完全相同,只要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能够识别,即达到该标准。因此,即使是使用AI技术换脸合成的肖像,只要能被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识别出来,也应被认定为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
在本案中,涉案短剧片段中的人物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与原告的外貌高度相似。互联网上也有公众讨论原告被AI换脸的现象,这表明一般公众能够将短剧中的形象识别为原告。A公司声称这是AI换脸导致的“撞脸”,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说法,也无法在法庭上重现创作过程。因此,法院不采信其证据,A公司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认定,涉案片段并非偶然的“撞脸”,而是A公司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使用了原告肖像的结果。
2、短剧制作方作为专业人士,应当了解影视行业及原告的知名度,在使用AI换脸技术时,理应预见到使用高度相似形象可能引发公众误认,并主动避免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的权利人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被告A公司作为专业的短剧制作方,对影视行业及原告的知名度应有充分认识。在使用AI换脸技术时,他们应有能力判断涉案片段可能被公众识别为原告肖像,也应意识到可能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在未获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A公司应主动避免使用此类内容。因此,法院认定被告A公司存在侵害原告肖像权的故意,并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当肖像权与著作权同时存在且属于不同权利主体时,两种权利不会相互吸收,应优先保障人身权益中的肖像权。
本案中,涉案短剧同时涉及肖像权和著作权,且权利人为不同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肖像权和著作权之间不会互相吸收。基于两种权利的价值差异,立法精神强调优先保障人身权益,因此,著作权的行使不能损害肖像权。所以,获得著作权授权并非侵犯肖像权的免责理由。
在本案中,被告B公司是否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不影响其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事实认定。鉴于涉案短剧时长较短、争议肖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辨识度,审核难度不高,被告B公司在未对短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即进行发布,未能尽到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法院认定被告B公司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意义
本案作为AI换脸技术在短剧领域应用的典型肖像权侵权案例,对于规范AI技术应用、明确权利界限、指导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本案明确了AI换脸肖像的可识别性认定标准,否定了“完全一致”的严格要求,采纳了“一般公众可识别”的判断标准,回应了数字时代对肖像权保护的新需求。其次,本案厘清了AI换脸侵权的责任认定逻辑,明确了短剧制作方作为专业主体的注意义务,否定了“AI撞脸”的抗辩理由,并强调了无法举证重现创作过程需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警示市场主体不得滥用AI技术侵害他人肖像权。再次,本案明确著作权授权不能免除肖像权侵权责任,凸显了人身权益优先保护的原则,迫使视频播出方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杜绝“只获著作权、忽视肖像权”的侥幸心理。最后,本案为短剧行业发展划定了合规的界限,引导短剧制作方和传播方规范使用AI技术,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可识别形象,从而推动AI技术在影视领域的合规应用,平衡技术创新与人格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