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 AI 侵犯肖像权及相关责任探析
学术论文程啸:《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责任》,载《法学论坛》2026 年第 3 期摘要:在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肖像权及声音权益的案件中,两大核心难点在于如何界定肖像与声音的“可识别性”,以及如何理顺侵害肖像权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的责任关系。判断肖像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应以普通社会公众能否通过视觉或听觉,借助外部形象辨识出特定自然人为准则。在涉及人脸替换的侵权纠纷中,关键考察点在于移除面部特征后的视频,是否仍能让大众仅凭肉眼识别出权利人。若虚拟生成的面部仅与某自然人存在一定相似度,但不足以让公众识
AI换脸短剧侵犯肖像权案:偶然“撞脸”还是故意侵权?
案情概览一位国内知名演员(原告)起诉A公司。A公司制作并发布了一部短剧,其中有两段利用AI换脸技术,将原告的肖像植入剧中角色面部,导致公众误以为原告出演了该剧,引发了广泛关注。此外,原告还在另一案件中起诉B公司,指控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上线了这部侵权短剧。原告认为,A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而B公司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播放了含有其肖像的短剧,且有明显的营利意图,因此两家公司都侵犯了他的肖像权。A公司辩称,剧中形象是AI生成,属于偶然的“撞脸”,并无主观恶意。B公司则辩称,其已获得短剧信息网络传
易烊千玺AI“盗脸”维权风暴:制作方与平台面临的法律责任
技术生成的“虚拟形象”一旦具备公众可识别性,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制作方与平台将面临民事赔偿乃至行政处罚的连带责任。一、易烊千玺遭遇AI技术“盗脸”制作恐怖短剧2026年4月初,一场针对AI短剧擅自使用明星肖像的维权行动在网络上引发热议。4月5日凌晨,易烊千玺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指出部分网络平台传播的AI剧集(如《午夜公车:她捉诡超凶!》《骗我投个好胎?行,你们别后悔》等)未获授权,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将其外貌和声音用于商业制作。涉案短剧中的AI角色在面部特征、五官神态及语音上与易烊千玺高度相似,导致大量观
AI盗用声音属违法
引言:技术革新与法律挑战的交汇点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进步,声音复制与模拟技术已不再是科幻概念,而是广泛应用于短视频配音、数字人直播、智能营销等领域。然而,技术红利之下,法律与道德隐患持续发酵。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录制、复制、利用他人声音的行为,已导致大量权益争议,部分案件更触碰刑法底线。本文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殷某桢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人格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474-001)》,深入解读声音数据化应用的合规边界,为各方主体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与风控指南。一、 声音AI化的技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