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
标 题: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
发文字号:
国信办通字〔2025〕2号
来 源:
国家网信办网站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07日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推动人工智能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统一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5年3月7日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列相关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可分为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
显式标识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交互场景界面中直接加入的标识,通常以文字、声音、图形等形式呈现,且用户能够明显感知。
隐式标识指通过技术方式嵌入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的标识,不易被用户直观看出。
第四条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如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按以下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设置显式标识:
(一)对文本在起始、末尾或中间等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
(二)对音频在起始、末尾或中间等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中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
(三)对图片在适当位置添加醒目的提示标识;
(四)对视频在起始画面以及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醒目的提示标识,并可在视频末尾及中间等适当位置同步添加醒目的提示标识;
(五)在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醒目的提示标识,并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适当位置持续添加醒目的提示标识;
(六)对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可结合具体应用特点添加醒目的提示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保证文件中包含符合要求的显式标识。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括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加入数字水印等方式的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