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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 AI 服务管理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17 11:38来源:微信阅读: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 15 号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获 2023 年 5 月 23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 12 次室务会审议通过,并征得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及广电总局同意,现正式颁布,定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生效实施。

2023 年 7 月 10 日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有序发展与规范化应用,捍卫国家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公众提供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服务的(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均须遵循本办法。

若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进行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及相关专业机构等,在研发或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过程中,若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此类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秉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创新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激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对其实施包容审慎及分类分级的监管模式。

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必须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与伦理道德,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禁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鼓吹民族仇恨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禁止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取、模型生成优化及服务提供等全过程中,须采取有效手段,防止产生基于民族、信仰、国籍、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的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与商业道德,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滥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地位实施垄断或不正当竞争;

(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益;

(五)结合服务类型特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升生成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第二章 技术发展与治理

第五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创造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良好的应用生态体系。

支持行业组织、企业、科教文卫机构及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成果转化应用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六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秉持平等互利原则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充高质量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及数据资源。

第七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应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数据处理活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具有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