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伦理审查新规正式发布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上海理慈律师事务所”
工信部等十部门于2026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2025年8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改动有限,但显著加强了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的合规标准,主要涵盖以下要点:
一、强化审查的严格性
首先,在标题上,《办法》由原来的“管理服务办法”调整为“审查与服务办法”,凸显了审查的先决地位。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所有开展人工智能(AI)活动的单位都必须设立伦理委员会,若不具备条件则须委托服务中心审查。这意味着设立伦理委员会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强制性的合规义务。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服务中心不得对同一项目进行既审查又复核,以避免利益冲突,这体现了对伦理审查落实的重视。可以说,《办法》的实施标志着人工智能伦理审查正式成为企业合规清单的一部分。
二、确立七大伦理原则
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第三条删除了“尊重知识产权”和“强化责任担当”等原则,新增了“保护隐私安全”,从而正式确立了人工智能伦理的七项核心原则:1. 增进人类福祉;2. 尊重生命权利;3. 坚持公平公正;4. 合理控制风险;5. 保持公开透明;6. 保护隐私安全;7. 确保可控可信。
三、构建六大审查维度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的审查重点与基本原则一一对应,形成了涵盖人类福祉、公平公正、可控可信、透明可解释、责任可追溯和隐私保护在内的六大审查维度。这覆盖了AI的整个生命周期,审查重点更加明确细致且具有可操作性,也有助于企业从这六个维度进行自查。
四、加大处罚力度
在征求意见稿中,违规处罚仅依据《科技进步法》。然而,《办法》规定在开展AI活动或伦理工作时,若违反规定,将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处罚。这不仅明确了处罚依据,实际上也加重了处罚力度。
五、合规建议与自查
综上所述,《办法》明确了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的强制性要求,增加了企业的合规义务,反映了监管部门对AI技术安全的重视及社会的迫切需求。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自查以确保产品安全:
- 是否已设立或委托AI伦理审查机构;
- 是否制定了伦理审查与应急制度;
- 是否所有AI项目均先审查后开展;
- 高风险项目是否已完成专家复核;
- 是否实现了全流程留痕及日志可追溯;
- 是否实现了隐私与数据安全全覆盖;
- 是否建立了定期跟踪与风险上报机制;
- 是否完成了平台登记与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