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慧业绩|AI教育侵权首案宣判,被告赔320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原告广州市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教育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判令被告某教育公司向原告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共计320万元。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高洁菁律师为广州市原告某科技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该案系国内首例人工智能教育领域数据侵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裁判结果对规范行业数据使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一
案情简介
原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App甲”,是一款综合性智能搜索App,除了通过传统的“搜索框+文字”的形式为用户提供搜索服务外,还通过其搭载的AI相机为用户提供拍照识别商品、动植物等功能,能够满足用户信息获取的多种需求。2021年1月,该App升级学习频道的拍照搜题工具和错题本功能,用户使用AI相机拍摄习题,就可以直接搜索相关习题的答案和解析。为构建题库,原告某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过招募答题老师、向第三方采购等方式扩充题库内容,对试题进行人工手写、类目设置、图片转换、水印添加等加工,形成涵盖多学科的核心数据库,吸引了数千万级用户,建立起显著的市场竞争优势。
被告某教育公司运营的“App乙”于2021年8月上线,是一款专供大学生使用的搜题和做题神器,专注于大学生校内学习和考研、公考等能力提升。
原告某科技公司取证发现,“App乙”中存在上万余条试题及解析与“App甲”内容高度一致,其中部分试题及解析在表述、字体、颜色、排版等方面与“App甲”中对应题目及解析也基本一致。此外,“App乙”部分试题页面上还带有“App甲”的字样,另经水印程序验证,“App乙”部分试题含有“App甲”字样隐水印。原告某科技公司认为被告某教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教育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数据、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某教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过低,被告某教育公司则否认侵权并认为一审赔偿过高。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二
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核心裁判认定如下:
竞争关系认定:双方均涉足互联网教育学习领域,均向用户提供学习试题的拍照搜索答案服务,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原告某科技公司受保护权益界定:原告某科技公司作为“App甲”的运营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招募答题老师和第三方供应商合作等方式,不断扩充“App甲”的题库内容,并对其获得的大量试题题目及解析进行类目设置、图片转换、水印添加等后期加工投入,使得单一原始信息经过其合法收集、处理、生产、加工,汇集在“App甲”的拍搜试题功能中,用户可以通过拍搜功能,获得试题答案及解析,原告某科技公司通过前述正当合法的经营,一方面吸引用户至“App甲”使用相关功能,增加“App甲”的流量,另一方面前述用户亦可能使用附加增值的会员服务,原告某科技公司据此可获得更多收益。由此可见,原告某科技公司通过收集、存储、编排、管理、传播等经营活动向用户提供搜拍试题的服务,构成该公司的基础经营资源,能够吸引用户使用“App甲”,从而产生相应的经济收益。前述经营资源系原告某科技公司通过正当合法的经营所获得,并由此带来经营收益、市场利益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被告某教育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App乙”中存在一万余条与“App甲”一致的试题及解析答案,且在表述、字体、颜色、排版等方面与“App甲”中对应试题及解析基本一致,部分答案笔迹一致、部分答案中有“App甲”等字样,被告某教育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试题及解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