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虚构内容致损,责任归谁?首例判例揭示企业风险
AI撰写方案出现幻觉,损失由谁承担?
——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当你委托AI起草方案,却发现其中半数数据纯属虚构——客户据此执行导致亏损,随即向你发起索赔。
你欲归咎于AI,AI却表示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客户则指出合同由你签署,理应找你负责。
这并非虚构情节,而是正在发生的现实。
2026年1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起生成式AI“幻觉”侵权案件,为这一问题划定了界限。这一界限,所有应用AI的企业都值得深思。
2025年6月29日,用户梁某在某AI平台查询高校招生信息。AI不仅输出了错误的校区数据,在梁某提出质疑后仍坚称“该校区确实存在”,甚至提供了“解决路径”。
更令人惊讶的是,AI在对话中主动承诺:若生成内容有误,将赔偿用户10万元。梁某经高校官网核实后,AI承认错误,并主动建议其“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AI承诺赔付10万,还指导如何起诉自己”——这并非戏言,而是真实发生的对话记录。
随后,梁某将AI开发运营方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999元。
法院最终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诉求。然而,判决书中的法理分析,远比判决结果更具参考价值。
法院从四个维度论证了AI自动生成的“赔偿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
(1)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作为意思表示的传递者或代理人;
(2)科技公司未通过AI模型设定或传递任何意思表示;
(3)普通社会观念不足以让原告对AI随机生成的“承诺”产生合理信赖;
(4)无任何证据显示科技公司曾表示愿意受AI生成内容约束。
简言之:AI的言论不等于企业的表态。AI承诺赔偿10万,在法律上无效。
这一认定至关重要。法院明确指出:生成式AI服务属于“服务”范畴,而非“产品”,因此不适用产品责任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理由十分务实:AI生成内容缺乏特定用途和质检标准、不具备高度危险性、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缺乏充分预见和控制能力——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可能引发“寒蝉效应”,阻碍行业进步。
通俗来说:AI出错≠自动赔偿,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构建了服务提供者的三层注意义务体系,这是本案对企业最具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第一层:对“有毒”、有害、违法信息,承担严格审查义务(结果性义务)——出现即需赔偿;
第二层:以显著方式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存在误差,涉及重大利益场景需即时警示(提示说明义务)——未提示即构成过错;
第三层:采取行业通行的技术手段提升生成内容准确性,如检索增强生成(RAG)(方式性义务)——注意是“方式性”而非“结果性”,内容有误本身不等同于存在过错。
许多企业首先想到的是在合同中添加“AI生成内容仅供参考”的免责条款。方向正确,但需注意表述方式:
(1)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否则依据《民法典》第506条可能被认定无效;
(2)条款需具体明确——注明哪些环节使用了AI、AI可能产生何种错误类型、用户应自行核实的范围;
(3)格式条款须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重点内容应加粗或加下划线,否则可能被主张未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并非所有场景都适合使用AI,也非所有AI输出均可直接对外发布。建议按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
高风险场景(法律意见、财务数据、医疗建议、投资决策):AI输出必须经专业人员复核后方可使用,严禁直接对外提供;
中风险场景(营销文案、翻译、摘要):AI输出需经人工审核关键事实与数据;
低风险场景(头脑风暴、内部讨论草稿):可直接使用,但须标注“AI生成,未经核实”。
回归法院提出的三层注意义务框架,企业需能证明自身已做到:
(1)提示留痕:在APP欢迎页、用户协议、交互界面等位置保留提示标识截图;
(2)技术留痕:采用RAG等技术措施的证明,如技术架构文档、第三方审计报告;
(3)合规留痕:训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