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大模型企业可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支持尚未实现稳定收入的优质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登陆科创板,激励其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创新,提升制度包容性与适应性,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上市标准(以下简称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产品须属于国家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战略及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方向,主营业务应聚焦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自主研发、模型服务或模型应用等。
第四条 发行人应在人工智能领域持续开展研发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具备显著技术优势,取得重大研发成果,或牵头承担国家级人工智能重点任务。
发行人应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趋势,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算法创新、模型规模与复杂度、能力表现、鲁棒性与安全性、多模态与智能体等前沿突破,近一年在国内外主流大模型评测中的排名、持续研发与迭代能力、数据获取与治理水平等方面,审慎论证并披露其具备行业领先的技术实力。
对于行业专用大模型企业,还应结合模型在特定领域的知识深度、推理精度、任务执行能力、实用价值及规模化落地成效,审慎论证并披露其技术领先性。
第五条 发行人主要业务或产品应处于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申报时至少一个大模型产品已完成上线并实现规模化应用,且无重大技术风险。如需履行备案等法定程序,应已完成。
发行人应结合技术发展阶段、自身技术成熟度、转化成果与商业模式、核心产品迭代进展、报告期末用户或部署设备数量、近期调用量、主流社区下载排名、真实场景落地情况等,合理论证并披露符合阶段性成果要求。
第六条 发行人在大模型对外服务与商业化过程中,须依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完成评估、备案等合规手续。
第七条 发行人应在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具有突出行业地位与排名,占据产业链关键环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获得市场广泛认可。
第八条 发行人大模型业务或产品目标市场明确,现实或潜在需求旺盛,在研发进度、核心指标等方面具备显著竞争优势,市场空间广阔,成长潜力突出。
第九条 发行人应制定清晰的大模型商业化路径,不存在商业化预期严重不足等可能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
第十条 发行人大模型业务或产品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满足国家安全、数据隐私、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内容管理及公平竞争等要求。
涉及境外业务的,须符合技术出口与数据跨境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客观准确披露:主营业务与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契合情况、技术先进性、发展阶段、研发进展、阶段性成果、监管批准情况、行业地位、市场空间、商业化路径、是否引入专业机构投资、合规使用情况等,并充分揭示研发失败、商业化不及预期等风险。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与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发行人科创属性、阶段性成果、监管批准、市场空间、技术优势、商业化安排、合规性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发行人依据本指引申报科创板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科创成长层、科创属性评价、发行与上市条件、信息披露及自律监管等规定。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