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声音侵权第一案——配音艺术家诉智能科技企业人格权纠纷
一、本案当事人
原告:殷某(专业配音师)
被告1: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 (以下简称“智能科技公司”,涉案APP运营方)
被告2: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 (以下简称“文化传媒公司”,涉案录音制品著作权人)
被告3:某软件公司 (以下简称“软件公司”,AI声音模型制作方)
被告4: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 (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云服务平台提供方)
被告5: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 (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公司”,API接口采购分销方)
二、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系一名配音师。其经朋友告知,意外发现多款热门短视频和音频APP上,有大量用户在使用一款名为“魔小璇”的AI配音,而该声音的音色、语调和发音习惯与殷某本人的声音高度一致。
经原告溯源查明,该事件背后涉及一条隐秘的AI声音产业链: 殷某此前曾受文化传媒公司委托录制了一批有声读物录音制品,文化传媒公司依法享有该批录音制品的著作权。随后,文化传媒公司在未告知殷某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将包含殷某声音的音频数据提供给了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以此为素材,直接利用AI技术训练并生成了名为“晓萱”的文本转语音产品,将其上架至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最终,智能科技公司通过科技发展公司下单采购了该语音接口,并在自己运营的APP中以“魔小璇”的名义供广大网友使用。
殷某认为,五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声音人格权,遂将五被告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中,被告方普遍以不侵权进行抗辩。尤其是提供源音频的文化传媒公司主张:其系涉案录音制品的合法著作权人,有权对录音数据进行商业使用及复制修改,包括AI处理。软件公司则主张其使用的数据具有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