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技术引发降薪解约?法院:公司违法并赔2N
4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通报了一批涉及人工智能企业及从业人员权益的典型案件。
企业借助AI技术调整用工
劳动者遭遇大幅降薪解除
如果公司引入AI技术以承担某岗位职能,是否就能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直接降薪或解除合同?
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网讯科技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明确了技术更新带来的用工自主权边界。
周某主要从事AI大模型问答质检工作,月薪25000元。公司以项目受到AI技术冲击为由协商调岗,并将薪资调整至15000元,协商未果后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向仲裁机构申请救济,要求某网讯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进一步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主动导入AI技术属于为适应市场竞争而作出的技术革新,不当然指向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综合判断后,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采纳仲裁意见,责令其按2N标准向周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指出,AI技术的进步能够提升效率、释放劳动、增进员工福祉;企业转型时可顺势调整,但必须同时兼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将技术变革作为单方降薪解约的由头。
领导在微信工作群中提出加班要求
因未获加班费支持员工起诉
孙某入职杭州萧山某智能科技公司后,曾担任算法工程师、算法部负责人等职务,核心负责语音识别相关技术研发。
任职期间,孙某的领导多次在微信工作群里提示“正常全勤时间为早上9点半,晚上10点半”,并同步发布“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同时称将为加班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孙某确有较为频繁的加班安排,且在部分工作日晚间参加公司运营例会。
离职后,孙某主张加班费,并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萧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反映其在部分工作日存在考勤打卡情况。
对此,某智能科技公司抗辩称,公司已建立加班审批制度,未履行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公司安排孙某进行加班。
法院采取穿透式审查,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等材料确认公司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安排,遂判决公司支付相应加班费。
法官解释,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实际提供了加班劳动;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内部审批流程未走完这一理由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