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冲击下降薪解除?法院判违法并赔2N
4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批涉及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企业以AI技术进行岗位替换
员工遭到大幅降薪并被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引入AI技术准备承担某岗位职能,是否就能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对相关人员实施降薪或解除合同?
在余杭法院审理的某网讯科技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中,法院明确了技术变革背景下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界限。
周某负责AI大模型问答质检工作,月薪25000元。公司以项目受到AI技术冲击为由先行协商调岗,并将其薪资调整至15000元;协商未果后,公司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网讯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将案件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企业主动引进AI技术以应对市场竞争,属于技术革新的一种方式,并不必然等同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支持仲裁裁决,并判决其按2N标准向周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指出,AI技术的进步既可以提升企业效率、释放劳动,也有助于增进员工福祉;企业可以顺势转型,但必须同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技术变革为名实施单方降薪和解约。
领导在微信工作群中要求员工加班
拒付加班费后员工诉至法院
孙某入职杭州萧山一家智能科技公司后,先后担任算法工程师、算法部负责人等岗位,主要从事语音识别技术研发。
在职期间,孙某的领导多次通过微信工作群通知“正常全勤时间为早上9点半,晚上10点半”,同时发布“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并称将对加班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孙某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较为频繁的加班情况,且在部分工作日晚上参加公司运营例会。
离职后,孙某就加班费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能够反映其在部分工作日存在考勤打卡情形。
对此,某智能科技公司辩称公司内部设置加班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能据此认定系公司安排孙某进行加班。
法院采取穿透式形式审查,综合考量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等证据后,认定公司实际上安排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最终判令公司支付相应加班费。
法官强调,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实际提供了加班劳动;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内部审批流程未完成就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