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作品著作权归属:法院如何判定?
案情概述
2023年8月15日,丰某娟在某平台上展示了一系列以蝴蝶为主题的椅子图片,并说明这些图片是由AI绘画软件生成的,同时公布了生成这些图片所使用的提示词。2024年1月19日,朱某莎在同一平台发布了多篇关于介绍和推广蝴蝶椅子的笔记,其推广链接指向的店铺由某文化公司经营。丰某娟发现朱某莎和某文化公司生产、销售的蝴蝶椅产品及其网络宣传图与她的图片作品高度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她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莎、某文化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20万元。朱某莎等人辩称,丰某娟主张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片是使用AI绘画软件生成的,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丰某娟未能提供其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并陈述AI软件生成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无法重现与涉案蝴蝶椅完全相同的图片。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要判定AI生成的绘画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使用者需要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调整提示词、修改参数等方式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了调整、选择和润色,从而体现其在图片布局、比例、色彩或线条等表达要素上进行了审美选择、个性化判断以及其他体现自然人智力投入的独创性贡献。在此案中,由于丰某娟未能提供创作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其所做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持,难以体现其在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此外,丰某娟也承认涉案AI软件生成的图片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已无法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的生成过程,因此难以认定其对涉案图片做出了独创性贡献。综上所述,丰某娟主张的图片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同时,简单的提示词本身并非作品,且被诉侵权产品与丰某娟主张的涉案图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驳回了丰某娟的诉讼请求。
案例精要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AI著作权纠纷。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能出示证明其在创作过程中融入独创性构思等步骤的记录。加之AI生成过程具有高度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导致生成后无法制作出完全相同的第二个图片,也无法重现相同的生成过程。此外,被诉产品与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之间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I生成的图片、视频等作品,需要使用者投入一定程度的独创性脑力劳动,并且生成过程需要具备不可复制性和可再现性。而其他产品若要构成侵权,则需要与案涉产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只有满足这些条件,AI生成的产品才能被视为作品,并依法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