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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伦理审查与治理服务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09 19:18来源:微信阅读:5

工信部等十部门

发布《人工智能伦理审查与治理服务试行办法》的通告

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信、发改、教育、科技、农业、卫健、网信主管部门及科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科学院下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向各单位分发《人工智能伦理审查与治理服务试行办法》,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网信办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协

2026年3月20日

人工智能伦理审查与治理服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伦理治理,促进公平、公正、和谐、安全与负责任创新,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此类活动可能涉及人的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伦理风险挑战,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进行伦理审查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开展人工智能活动需将伦理要求贯穿始终,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管控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障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等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第二章 服务与促进

第四条 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体系,推动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及团体标准,支持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

第五条 构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强化风险监测预警、检测评估、认证、咨询等服务,提升企业防范风险能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伦理审查的支持力度,促进国际交流。

第六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及社团开展伦理审查研究,支持技术创新,利用技术手段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数据集开源,研发通用评估工具,探索场景化风险评估,推广伦理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第七条 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发挥社团作用,鼓励公众参与,促进实践,提升公众素养。引导媒体针对性开展宣传教育。

第八条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伦理教育与培训,完善课程体系,培养专业人才,促进交流。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九条 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伦理审查的责任主体,应按《伦理办法》要求设立伦理委员会。委员会需具备人员、场所、经费,保障独立工作,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条 委员会章程、职责应参照《伦理办法》执行。组成应包含技术、应用、伦理、法律等领域的专家。

第十一条 地方及主管部门可依托单位建立专业化伦理审查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接受委托,提供审查、复核、培训、咨询,不得对同一活动同时提供审查与复核,需建立规范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接受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本单位委员会提出申请,若单位未设立委员会或委员会无法胜任科技伦理审查工作要求,则向本单位委托的服务中心申请开展审查,若无单位人员则应委托符合要求的服务中心开展审查。负责人应依照规定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方案,包含研究背景、目标与计划,相关机构资质、人员、经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