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创作使用人脸素材的合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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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进步,其应用已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创作领域,成为了公众瞩目的焦点。
2026年4月20日,爱奇艺世界大会宣布百余名艺人入驻AI库,这一消息引发热议,激起千层浪。然而,在表面的喧嚣之下,行业内部的博弈也在悄然进行。各大视频平台和演艺公司正积极探索AI人脸合成技术的落地,尽管AI创作已成大势所趋,但其中潜藏的法律隐患不容小觑。
一、人格权侵权风险
INFRINGEMENT RISK
使用人脸素材制作AI内容,肖像权和声音权是面临的最直接且频发的侵权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及第1019条,自然人拥有肖像权,任何未经许可的制作、使用或公开其肖像的行为均属违法。
在本公号「AI百案」专题整理的诸多国内「AI第一案」及「AI典型案例」中,肖像权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知名演员诉AI短剧换脸案为例,法院判定涉案片段中的人物在面部轮廓和五官特征上与原告高度重合。法律上,肖像的可识别性并不要求侵权内容与原肖像完全一致,只要普通大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能将侵权形象与特定自然人联系起来,即可视为满足可识别性要求;
此外,明确指出短剧制作方作为行业专业人士,理应知晓原告的知名度,在使用AI换脸技术时,必须预见到高度相似的图像可能引发公众误解,并负有主动规避侵权的义务。当肖像权和著作权归属不同主体且难以兼顾时,法律的明确规则是著作权的行使不得损害肖像权的保护。
对于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的相关规定执行。司法实践已确立,侵权的核心判定标准为“可识别性”——只要AI生成的人物形象能让大众将其与特定自然人联系起来,就可能构成侵权,无需追求“完全一致”。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在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中明确了个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涵盖AI合成声音。即利用AI合成的声音,若能让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风格将其与特定自然人关联,即具有可识别性。即便AI训练方拥有录音制品著作权,也不代表可以随意对录音声音进行AI化处理。详情可参阅AI百案|最高法入库案例: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5/100)。
二、个人信息保护风险
INFRINGEMENT RISK
即便AI生成结果在肖像意义上不具备可识别性,也并不代表其天然合规。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其中敏感信息又细分为涉及人格尊严、人身财产安全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信息。与刑法入罪标准不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将生物识别列为敏感信息,赋予人脸、声纹等在民法领域更高级别的保护。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换脸公益诉讼案中(AI百案|AI换脸系列:换脸软件制黄图,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6/100)),被告虞某某利用AI换脸制作淫秽视频并提供定制服务,最终被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裁定围绕“AI换脸”技术应用产生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属于对敏感信息的处理。即便换脸后的形象无法识别为特定个人,但制作方在收集和处理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原始视频时,已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必须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已有企业因未执行此义务而受到公安机关处罚。
三、使用“公开信息”的合规风险
INFRINGEMENT RISK
许多制作方误以为网络公开的照片和视频可以随意使用。然而,《民法典》第1036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均明确:公开不代表可任意使用,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前提是限定在“合理范围”内。AI模型训练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属于深度加工和再创作,其输出远超搜索引擎的被动呈现,极易超出合理范围,进入“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范畴,因此需要重新获得个人同意。
在孙某某诉北京某网讯公司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信息后续处理者使用的公开信息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法公开信息,应以信息初始收集者是否取得自然人授权同意等合法依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