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辉龙涉嫌虚假陈述 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近日,长期从事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依据相关处罚决定,深圳市亚辉龙(10.390, -0.37, -3.44%)(维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股票代码:688575)涉嫌实施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依法主张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6年3月17日晚,亚辉龙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深圳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作出处理:责令亚辉龙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主体若因实施证券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指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暂定的索赔条件为:投资者在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2月6日期间买入亚辉龙(688575)股票,并在2026年2月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如权益受损,可依法主张索赔。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亚辉龙维权入口)
投资者申请索赔时,需要提交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6年1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材料。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自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已代理投资者告赢五粮液(71.510, 0.39, 0.55%)、大智慧(8.900, 0.08, 0.91%)等15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祥源文化、赵薇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杭萧钢构(2.510, 0.02, 0.80%)(维权)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辉丰股份(2.220, 0.05, 2.30%)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东方电子(11.530, -0.11, -0.95%)案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厉健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第一财经等10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一千余篇(次)。执业证号:13301200210145176)】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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