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调整司法解释,细化环境污染刑案法律适用标准
202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污染物范围,以及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入罪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依法惩治相关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修改决定》从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出发,将《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