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探讨|AIGC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7-16 11:37阅读:2

前言

伴随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进步,AIGC已广泛渗透至文字、图像、视听等众多创作领域。同期,涉及AIGC的著作权侵权争议也日益增多。当创作手段由纸笔转向大模型,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是否依旧适用?AI生成内容的责任应由谁承担?本文拟结合近期司法判例,对AIGC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关键议题进行初步归纳。

一、AIGC能否归入作品范畴?

探讨侵权问题,首先需明确权利基础。倘若AIGC本身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那么他人使用该内容便不涉及著作权侵权。故而,AIGC的可版权性是侵权判定的前置条件。

我国司法实践对此已大致形成统一意见:AIGC具备可版权性,但条件是AI本质上充当自然人的创作辅助手段,且生成内容反映出人的独创性智力贡献。

那么,如何认定是否存在“人的独创性智力贡献”?核心在于用户的交互操作是否对最终表达展现创造性主导与把控。具体而言,法院会审查用户是否借助多轮提示词优化、定制化参数设置、对生成结果的主动甄选与后续调整等手段,对生成环节施加了实质性的智力影响。相反,若用户仅输入“画一只猫”等笼统指令,未作任何参数调整便径直采用生成结果,则此种“一键生成”模式所产出的内容难以被认定为作品。

需特别指出的是,主张AIGC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承担披露AI介入情况并举证证明智力投入流程的责任。因而,若主张AI生成内容的版权,“过程留痕”不可或缺。

二、AIGC的类别与判定

在AIGC构成作品的前提下,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内容,便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依据侵权行为发生的阶段差异,AIGC著作权侵权可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分析。

这是最为显著的侵权形式——用户借助AI工具生成的内容与他人既有作品呈现实质性相似。在此类纠纷中,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原则上沿用传统作品的判定准则与方法。

广州“奥特曼案”中,被告运营的AI平台生成的图像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角色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与改编权。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奥特曼案”中,法院同样认定平台用户利用LoRA模型生成的奥特曼角色图像与权利作品在人物造型、色彩组合、服饰特征等方面具有较高近似度,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AI模型的训练依托海量数据,其中相当部分涉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用于模型训练,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是当下争议最为突出的议题之一。

有观点指出,模型训练中对作品的使用属于“技术性复制”,与一般意义上的传播性复制存在本质差异,不宜直接套用复制权侵权规则。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借助合理使用制度为模型训练预留一定的豁免余地。然而,合理使用的界限至今尚未达成共识。在上海首例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中,被告李某截取《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图像二十余张用于训练LoRA模型,法院判定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表明,司法实践对以商业为目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训练AI模型的行为秉持审慎立场。

AIGC平台在侵权链条中承担着特殊角色——既可能是技术服务的供给方,也可能因对生成内容的管控而成为内容供给方。

在杭州“奥特曼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此问题作出了具有标志性的裁决。法院认为,被告平台虽未直接实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平台借助鼓励用户发布模型、设置营利机制等手段,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撑与扩散途径,且未履行必要措施,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该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不能机械适用传统“避风港”规则。平台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综合权衡技术发展阶段、侵权信息可识别性、损害后果可预见性及平台管控措施有效性等因素。在“美杜莎案”中,法院则进一步阐明,平台若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设置了投诉举报机制与发布审核机制、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删除等举措,则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三、AIGC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

AIGC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划分,面临主体多元、链条错综、因果关系不明等多重难题。

用户的直接责任较为清晰。若用户借助AI工具生成与他人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并予以传播,用户作为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美杜莎案”中,用户李某最终被判赔偿5万元。

平台的责任则需区别对待:若平台直接供给侵权内容或对侵权内容的生成具有控制力,可能构成直接侵权;若平台仅为技术服务供给方,则需审查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失。当前司法实践倾向于将AIGC平台定位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通知—删除”规则的框架下,结合平台的技术能力与商业模式施加相应的注意义务。

模型开发者的责任则更为繁复。有观点主张,开发者应承担与产品责任类似的注意义务,若未采取行业通行的版权保护措施(如数据清洗义务、算法审计义务等),致使侵权内容大规模生成,可追究其过失责任。但该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普遍共识。

四、AIGC侵权风险的预防与应对

面对AIGC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复杂局面,无论是内容创作者、AI平台运营方还是普通用户,都应树立明确的风险意识。

对创作者而言,“过程留痕”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核心。在使用AI工具创作时,应有意识地留存提示词的优化记录、参数调整日志、多轮生成结果的对照资料以及后续修改的轨迹,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

对平台运营方而言,应构建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投诉举报机制与侵权处理机制,明确向用户告知版权合规要求,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举措。同时,应对平台内潜在的侵权风险保持合理的警觉,避免因“技术中立”的抗辩而漠视应尽的注意义务。

对普通用户而言,使用他人AIGC作品仍需获取权利人授权,未经许可的二次修改、商业使用等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侵权。AI领域并非法外之地,技术创新不能充当侵权的庇护伞。

五、结语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深度重构内容创作的生态,也对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无论可版权性的判定,还是侵权责任的归属,人的智力贡献与人的行为控制始终是核心标尺。与此同时,法院也在积极顺应技术变革,通过个案裁判逐步构建起契合AIGC特征的判定规则。

技术的演进永无止境,法律的回应亦须与时俱进。唯有在保护创新与维护秩序之间寻求动态均衡,方能在AI时代守护著作权制度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