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烊千玺AI“盗脸”维权风暴:制作方与平台面临的法律责任
技术生成的“虚拟形象”一旦具备公众可识别性,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制作方与平台将面临民事赔偿乃至行政处罚的连带责任。
一、易烊千玺遭遇AI技术“盗脸”制作恐怖短剧
2026年4月初,一场针对AI短剧擅自使用明星肖像的维权行动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4月5日凌晨,易烊千玺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指出部分网络平台传播的AI剧集(如《午夜公车:她捉诡超凶!》《骗我投个好胎?行,你们别后悔》等)未获授权,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将其外貌和声音用于商业制作。
涉案短剧中的AI角色在面部特征、五官神态及语音上与易烊千玺高度相似,导致大量观众误以为是本人出演。
相关剧集在红果等短剧平台上线,通过付费观看和广告植入获取收益,部分剧集热度极高。
事件发生后,易烊千玺方面已启动法律程序,目前部分平台已下架涉事剧集,但法律追责仍在继续。
二、易烊千玺案虽处于维权初期,但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的法律定性。侵权主体(制作公司、发布平台)将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侵犯肖像权与声音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1019条及1023条,未经允许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声音权同样受到保护。
关键在于“可识别性”。即便AI生成的形象并非完全复制,只要社会公众能稳定地将其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就构成侵权。
平台不能以“仅提供技术服务”或“已获得著作权授权”为由完全免责。特别是对于热度高、明显与明星“撞脸”的内容,平台有主动审核或接到通知后立即处理的义务。
若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措施,将难以逃脱法律追责。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网信部门规章,利用AI深度合成服务侵害他人人格权,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暂停相关业务等处罚。
如果侵权情节严重(如大规模制作、非法获利巨大、严重损害他人名誉),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侮辱罪,面临刑事责任。
三、迪丽热巴案确立了“可识别性”的司法标准
易烊千玺案并非个例,就在2026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迪丽热巴诉某短剧公司AI换脸案作出生效判决,该案已成为同类纠纷的重要判例。
案例索引:迪丽热巴诉杭州某传媒公司、阜阳某传媒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
被告制作并发布短剧,利用AI换脸技术将剧中角色面部替换为与迪丽热巴高度相似的形象,引发公众误认。被告辩称形象是AI“随机生成”,未直接使用原告照片。
裁判要旨:
1.确立“可识别性”原则:法院明确,肖像权保护的是“可识别性”身份利益。即便形象由AI合成,只要一般公众能识别出是迪丽热巴,就落入肖像权保护范围。“神似”即侵权。
2.举证责任倒置:制作方声称“随机生成”但无法复现创作过程、无法证明未使用原告数据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平台责任落地:播出平台仅审查著作权授权而未审查人格权风险,被判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与制作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两被告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该判决直接否定了“技术中立”和“随机生成”的模糊抗辩,为易烊千玺等后续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
四、结语
从迪丽热巴的胜诉到易烊千玺的主动维权,司法实践已清晰划定红线:AI不是侵权的“法外之地”。对于制作方而言,“可识别性”是判断侵权的唯一标准;对于平台而言,算法不能替代责任。随着国家网信办对数字虚拟人监管的收紧,野蛮生长的AI“盗脸”短剧将面临越来越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