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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替岗遭拒:违法解除与2N赔偿

发布时间:2026-04-29 14:40来源:微信阅读:6

4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批聚焦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公司引入AI技术以替代部分岗位

员工因被大幅降薪而遭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计划借助AI技术替换某项岗位职能,是否就能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对相关人员实施降薪或解除合同呢?

余杭法院审理的网讯科技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明确了技术变革背景下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间的界限。

周某主要从事AI大模型问答质检工作,月薪25000元。公司以项目受到AI技术冲击为由先行协商调岗,将其薪资调整为15000元;协商未果后,公司随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向仲裁机构申请,要求网讯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将争议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企业主动引入AI技术属于为适应市场竞争开展的技术革新,并不当然等同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仲裁裁决结果,判令其按2N标准支付赔偿金。

法官指出,AI技术的进步既能帮助企业提高效率、解放劳动、改善员工福祉,企业转型也应当顺势推进,但同时必须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借技术变革之名实施单方降薪和解约。

领导微信圈要求员工加班

拒付加班费后被员工起诉

孙某入职杭州萧山一家智能科技公司后,先后担任算法工程师、算法部负责人等岗位,主要负责语音识别技术研发。

在职期间,孙某的领导多次在微信工作群里通知“正常全勤时间为早上9点半,晚上10点半”,并在群内发布“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同时表示对加班人员可提供后勤保障。

孙某确有经常性加班,或在工作日晚上参加公司运营例会的情况。

离职后,孙某向法院主张加班费,并将公司诉至萧山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其在部分工作日存在考勤打卡情况。

对此,某智能科技公司辩称,公司建立了加班审批制度,未完成审批不能据此认定公司安排孙某加班。

法院采取穿透式形式审查,综合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等证据认定,公司实际安排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遂判决公司支付相应加班费。

法官解释,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安排下实际提供了加班劳动;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内部审批程序未走完就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