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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AI换脸败诉案曝光:律师须守5道法律底线

发布时间:2026-06-01 23:27来源:微信阅读:9

说实话,这件事我憋了很久,今天必须彻底讲清楚。

前阵子一位从事短剧创作的朋友来找我,满脸愁容地坐在我对面,问道:“大哥,我只用AI微调了演员的面部,让他‘神似’某位明星,并未直接替换原脸,这也算侵权吗?”

我当即回击:“你这不叫‘神似’,这叫‘窃取’。”

他半信半疑。随后我将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年的判决书摆在他面前,他沉默了足足三分钟。

我深知,在座不少律师同行、法务人员,乃至利用AI提效的创业者,或许认为AI换脸、AI拟人化等技术离自己很远。但说句大实话——若你此刻尚未厘清这几条红线,迟早会触雷。未必是你自己踩,可能是你的当事人或客户踩上去。

而一旦踩中,代价远超你的想象。

我最反感那种仅凭“听说AI换脸有风险”就泛泛而谈的文章,毫无价值。法律人讲究的是裁判文书的结论与法官的裁判逻辑。因此,我将几个关键案例梳理清楚,供各位直接参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其核心事实极具典型性——

短剧制作方并未直接“复制”某知名演员的面容,而是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使剧中角色面部特征高度逼近该演员。换言之,就是那种“乍一看像,细看又不完全一样”的效果。

制作方的抗辩理由也颇具“代表性”:我们使用的是AI自动生成的技术,技术本身中立,且并无主观恶意。

法院如何裁决?直接认定构成肖像权侵权。

法院的裁判逻辑链条十分清晰:肖像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而非“完全一致性”。只要公众能将AI生成的面部形象与特定自然人建立对应联系,即落入肖像权保护范畴。至于“技术中立”——法院明确表态:技术中立不等于责任豁免。

这八个字,建议各位截图留存。未来三至五年,它将成为AI侵权案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裁判要旨之一。

杭州互联网法院也判决了一起更为接地气的案件。

某款AI换脸App为展示效果,擅自抓取网络汉服模特照片作为素材,用户上传自身面部即可“替换”到模特身体上,模特本人毫不知情。

开发者的辩解也算“诚恳”:我们认为这些照片已在网公开,理应可以使用吧?

杭州互联网法院:不行。判决赔偿。

法院立场鲜明——照片公开发布不等于授权商业使用,更不等于授权AI技术对肖像进行二次加工与传播。公开≠放弃权利,这是肖像权保护的基本常识。

嗯,别笑,这个“基本常识”,当前市面上至少半数AI应用开发者仍未搞懂。

若说AI换脸是“显性侵权”,那么AI拟人化互动则是“隐性伤害”。

国家网信办已起草《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出台背景,简要说明大家便明白:

当前市场充斥大量AI聊天产品,如“AI男友”“AI女友”“AI心理咨询师”等,它们被设计得极具拟人化,能记忆用户喜好,在用户低落时给予安慰,喜悦时一同庆祝。部分用户——尤其是青少年及情感脆弱群体——会对这些AI产生真实情感依赖。

随后呢?产品下架,AI“消失”,或更糟的是,AI通过话术诱导用户充值、购买虚拟礼物,甚至在互动中施加语言暴力与情感操控。

这算什么?传统民法处理的是人际关系。但当“非人”存在通过高度拟人化方式,对真实个体造成心理伤害甚至财产损失——究竟适用何种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的核心要求包括:AI服务不得通过语言暴力、情感操控等手段损害用户心理健康。这表明监管层已意识到,AI拟人化互动的风险,不仅在于技术层面,更在于人性层面。

好,案例讲完。但若仅止步于此,你只看到了冰山一角。

这几个案例拼合起来,实则指向一个清晰的法律趋势演变。作为一名日常借助AI撰写法律文书、检索案例的年轻律师,我感触颇深:技术狂奔,法律追赶,而我们法律人必须站在两者的交汇点。

“技术中立”概念最早源于电信行业——电话公司不对用户通话内容负责。后互联网时代,平台方常以此作为挡箭牌。

但AI时代,这面盾牌正被法院逐一击碎。

为何?因为AI并非一根电话线。AI换脸技术使用者,在决定“换谁的脸”、“用于何种场景”、“面向何种受众”时,做出了一系列主动、有意识的选择。这些选择本身即蕴含注意义务。

法院当前思路明确:穿透技术表象,追究技术背后的使用者责任。

用一位法官朋友的话说:“你不能一边享受技术带来的商业利益,一边以技术中立为由逃避法律责任。世上没这等便宜事。”

对律师而言,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若客户使用任何AI深度合成技术,你必须助其厘清:谁开发、谁部署、谁使用、谁发布——各环节的注意义务为何,法律责任如何分配。

这并非简单侵权纠纷,而是多主体、多层次的责任穿透分析。坦白讲,此类案件若处理得当,客单价绝不低。

传统民法中肖像权保护的是“面部形象的再现”。但AI换脸技术出现后,一个根本性问题被摆上台面:当AI生成图像“神似”某人却不尽相同时,肖像权边界何在?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回答是:视可识别性而定。

此回答至关重要,因它实质上扩大了肖像权保护范围。以往你可能认为,只要非“1:1复制”便无碍,如今不行了——只要一般公众能“合理联想”至特定个人,即可能构成侵权。

更深一层看,AI拟人化互动还触及更前沿议题:人格尊严权在AI时代的新面向。

心理学中有“拟社会关系”(Parasocial Relationship)概念,原指观众对媒体人物产生的单向情感联系。但AI拟人化产品将这种单向关系转化为“伪双向”——AI会回应、记忆、“关怀”你。一旦建立此类伪双向关系,用户投入的情感是真实的,而AI的“回馈”却由算法驱动。

当这种关系被用于牟利,或因突然中断导致用户心理崩溃时,传统侵权法框架是否仍适用?

老实说,我也无确切答案。但我清楚一点:谁先彻底研究透此问题,谁便能在未来AI法律服务市场占据先机。

昔日平台方的避风港原则是“通知-删除”——你告知有侵权内容,我删除即可。但AI时代,内容生成速度呈指数级。一款AI换脸工具,一日可生成成千上万张侵权图片。你通知得过来吗?

故监管方向已十分清晰:平台必须承担主动审核、识别与制止侵权的义务。

这对平台而言是巨大合规成本,但对律师而言,却是增量市场。

试想:每个运营AI生成内容业务的平台,均需——

合规制度建设

内容审核机制设计

侵权风险评估

用户协议与隐私政策重新起草

应急响应预案

这些工作,谁来承担?律师来承担。

说了诸多分析,我知道你们最想要的是——可直接使用的清单。行,我已整理完毕:

【红线一】AI换脸只要“可识别”即侵权莫再心存侥幸,以为“像但不是”便无妨。法院关注的是公众合理认知,而非像素级比对。

【红线二】网络公开照片≠免费素材库无论模特照、明星照或普通人自拍,未经授权用于AI训练或生成,均存侵权风险。《民法典》第1018条、1019条明文规定。

【红线三】“技术中立”非免责金牌开发者、平台方、内容制作者,各有其注意义务。切勿企图以“AI自动生成”为由推卸责任。

【红线四】AI拟人化产品须标注“非真人”暂行办法即将落地,提前合规远胜于事后整改成本。若客户从事AI陪伴类产品,此刻即应着手调整。

【红线五】平台审核义务正在升级被动“通知-删除”时代落幕,主动识别与预防侵权时代来临。平台合规非可选项,而是生存线。

我知许多同行当下焦虑万分。案源难觅,客户愈发精明,传统业务内卷加剧。加之日日听闻“AI将取代律师”,更添焦虑。

但你看完今日案例,会发现一个事实:AI越发展,衍生法律问题越多,且其复杂程度远超AI自身处理能力。

AI换脸案中,法官需判断的是“可识别性”这一高度依赖社会认知与价值判断的标准。AI拟人化互动中,需权衡的是技术创新与人格尊严、商业利益与心理健康间的深层张力。

此类判断,需法律人的智慧、经验及对人性之理解。

AI是我们的工具,非替代者。我每日借助AI进行案例检索、整理裁判观点、起草文书初稿,效率确提升不止一个层级。但最终“此案如何推进、此风险如何防范、此当事人如何保护”之判断,永由我完成。

故不必焦虑。善用AI,深耕新领域法律知识,你的价值将愈发凸显。

法律人最大护城河,从非背诵多少法条,而是在规则与人性的交汇点,作出正确判断。

此点,AI无法习得。

共勉。

以上案例信息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