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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 AI 侵犯肖像权及相关责任探析

发布时间:2026-05-11 23:16来源:微信阅读:5

学术论文

程啸:《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责任》,载《法学论坛》2026 年第 3 期

摘要:在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肖像权及声音权益的案件中,两大核心难点在于如何界定肖像与声音的“可识别性”,以及如何理顺侵害肖像权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的责任关系。判断肖像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应以普通社会公众能否通过视觉或听觉,借助外部形象辨识出特定自然人为准则。在涉及人脸替换的侵权纠纷中,关键考察点在于移除面部特征后的视频,是否仍能让大众仅凭肉眼识别出权利人。若虚拟生成的面部仅与某自然人存在一定相似度,但不足以让公众识别出特定对象,则不应视为肖像。关于 AI 生成声音的可识别性,同样取决于普通听众能否凭听觉辨认出特定自然人。肖像与声音不仅受肖像权法保护,作为个人信息亦受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权利人可择一主张侵权责任。此外,个人信息权益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可相互参照适用。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可识别性;人脸替换;声音克隆

姚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载《法学论坛》2026 年第 3 期

摘要: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是判定其侵权责任的关键前提。由于部署了存在固有缺陷(如“幻觉”)的 AI 系统,服务提供者持续释放风险,且拥有实际风险控制能力,故应承担相应注意义务。履行该义务需权衡行为收益与风险防范成本。现行法律法规及平台协议已确立了涵盖内容标识、安全管控、算法透明、数据质量及隐私保护等多方位义务,侵权法中的交往安全义务在此缺乏独立适用空间。过失认定仍以“理性人”标准为基石,但需将注意义务范畴从单纯的人类行为合理性扩展至“人机交互系统整体安全性”,以适配技术特质与风险架构。据此,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可划分为技术维度、服务过程中的非技术维度以及程序性维度。该分析框架为侵权法体系内的过失认定提供了类型化基准,有助于厘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边界,平衡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理性人”标准;交往安全义务

李西泠:《生成式人工智能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载《法学论坛》2026 年第 3 期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依托大规模数据驱动,其运行流程涵盖数据收集、标注、模型训练、内容生成及反馈再训练等多环节。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全生命周期视角,应重点聚焦数据收集、数据标注以及内容输出与反馈这三个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最为集中的阶段,通过梳理各环节中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