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错误内容时的责任归属问题
人工智能生成错误内容时的责任归属问题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现状与技术短板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发展报告(2025)》披露,截至2025年6月,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规模已达5.15亿人,较2024年12月新增2.66亿人,普及率攀升至36.5%,意味着每三位网民中就有一位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该数据有力证明,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广泛渗透至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
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进步显著,但其固有的技术缺陷不容忽视。其中,"AI幻觉"是最为显著的技术隐患之一。依据光明日报刊载文章《构建大模型幻觉及其价值风险的预防治理体系》所指出,"在人工智能领域,幻觉专指大模型生成的内容表面语法规范、逻辑严密,实则存在事实偏差或无法核实依据的情况,呈现"煞有介事地胡编乱造"、缺乏现实佐证等特征。大模型的幻觉涵盖事实性幻觉与忠实性幻觉两类,前者指与客观事实相悖或无中生有,后者指生成内容与用户指令、上下文或逻辑链条不相符。从根本上看,大模型幻觉是其技术架构、训练方式及生成机制综合作用的产物,具备普遍性、偶发性、随机性及难以根除或彻底克服等属性。"
由此可见,大模型幻觉具有随机萌生和难以彻底规避的特性,通过技术手段可逐步加以治理,但在此进程中更需竭力降低大模型幻觉带来的问题与风险。
二、AI幻觉情形下侵权责任的判定:学界主要见解
1、过错责任说
过错责任说系当前学界的主流主张。该理论觉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方应承担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代表性学者如王利明教授,在其《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认定》一文中全面论证了支持过错责任的理由,主要涵盖:1)扶持产品发展的政策考量。2)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信息交互型"人工智能(因输出信息致损),而非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物理交互型"人工智能(如无人驾驶)。其不具备《民法典》中严格责任所要求的"特殊危险"属性;3)服务属性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是提供服务而非出售产品。若将其视作产品制造者而适用产品责任(严格责任),可能过度加重责任负担。4)部分司法实践支撑。
此外,王教授进一步阐明,过错认定应采纳客观的注意义务准则,涵盖:1)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