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拟人互动服务新规出台:五部门划定安全红线
近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正式发布了《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规定将于2026年7月15日起生效。《办法》明确规定,提供拟人化互动服务的机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模拟亲密关系的服务;同时,在向老年人提供此类服务时,必须加强对其健康使用的指导,并以醒目方式提示潜在的安全风险。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院长王江指出,当前,大语言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已深入到情感和心理服务领域,相关产品和服务被赋予了人格化特征,如性格、记忆和共情能力,能够通
网信办发布拟人化互动服务新规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6年2月2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第3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与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
八部门联手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任军、吴雨)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旨在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受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系统性的规范。该办法定于今年9月30日正式施行。 目前,一些金融产品在网络营销中存在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个部门共同发文,从营销资质、内
互联网金融产品营销监管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 公告〔2026〕第9号 为整顿金融产品互联网推广秩序,维护金融消费者与投资人正当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规范稳健前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现正式颁布,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整顿金融产品互联
珠海市发布低空数据管理办法,强化数据治理支撑低空经济发展
4月22日,珠海市政数局正式发布《珠海市低空数据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强化低空数据规范化管理,确保数据安全,推动数据有序流通与高效利用,充分释放低空数据要素价值,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有效防范潜在风险,保障低空经济持续稳健发展。该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市级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权限、构建覆盖数据"采集—处理—应用"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体系,统筹协调低空数据"安全可控"与"价值释放"之间的关系,力求实现规范管理与创新发展的有机融合。该管理办法共包含总则、飞行活动数据管理、安全保障、法律责任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订版5月施行 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再升级
现如今,商品包装上那条黑白相间的商品条码,早已成为商品的“身份证明”,更是产品质量追溯和数字化监管的关键载体。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这部让商品“身份证明”更加规范的规章制度,取消了印刷资质认定、免除了进货查验义务等要求,既为企业减轻了负担,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保障和实实在在的便利。 涉及产品总数超过2.4亿种 日常生活中,商品条码随处可见。在许多人眼中,扫码仅仅是用于结账而已。但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商品条码所包含
法规解读 | 人工智能情感交互服务监管新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21号令《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26年2月2日经国家网信办2026年度第3次室务会审议通过,并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会签同意,现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国家网信办主任 庄荣文国家发改委主任 郑栅洁工信部部长 李乐成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2026年4月10日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AI拟人化交互服务监管新规发布
Personified interactive services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强化规范运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及沟通风格的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以下简称拟
五部门联合发布AI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办法
据国家网信办透露,10日,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及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了《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 网信办负责人指出,该《办法》的目标是推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健康发展与规范使用,保障国家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并维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此类服务增长迅速,在文化传播、儿童照护和老年陪伴方面应用广泛。然而,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网络安全的威胁也在增加。制定该《办法》是规范发展并防范安全风险的必要举措。 该《办法》秉承以人为本和智能向善的理
五部门联合规范AI拟人化互动服务
国家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等五部门10日共同发布了《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开展拟人化互动服务时,严禁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导致其模仿危险举动、产生极端情绪或诱发不良习惯的内容,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目前,拟人化互动服务在文化传播、幼教照护、老年陪伴等方面应用广泛,发展迅速。然而,涉及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威胁信息安全、危害生命健康及加剧伦理偏差等问题也日益突出。新规的发布,旨在推动此类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切实保障各方权益。办法指出,国家将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
五部门联合发文规范AI拟人化互动服务
五部门携手发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规定将于2026年7月中旬正式生效。据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规章致力于推动拟人化互动服务有序发展并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切实维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利。伴随技术进步,拟人化互动服务在文化传播、儿童关怀、老年陪护等场景的应用日趋广泛。然而,其引发的青少年保护隐患、信息安全风险、生命健康威胁及伦理挑战也逐渐凸显。制定该办法既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也是应对潜在风险的重要保障。该规章秉持科技以人为本、智能服务向善的价值导向,确立
五部门发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新规
2026年4月10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并将于2026年7月15日正式实施。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是为了推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以下简称拟人化互动服务)规范发展、健康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拟人化互动服务发展势头迅猛,在文化传播、儿童照护、老年陪伴等领域持续出现创新应用。但与此同时,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网络信息
五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新规
4月10日,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据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旨在推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下称拟人化互动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健康应用,以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近些年,拟人化互动服务迅猛发展,在文化传播、儿童照护、老年人陪伴等领域的创新应用层出不穷。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网信办发布数字虚拟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月3日,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消息,为了推动数字虚拟人行业规范发展并保障其健康运行,该部门编制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 《意见稿》对“数字虚拟人”的定义为:存在于虚拟空间,运用图形学、AI或数字图像处理等技术,通过真人操控或算法驱动,拟真人类外貌,并拥有声音、行为、互动及性格等属性的数字化形象。 条款规定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伴侣等亲密关系服务,禁止诱导过度消费或信教,同时禁止传播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模仿危险行为、违反公德、产生极端情绪或养成
国家网信办拟规范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
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为推动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3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提供和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时,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且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可识别其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数字虚拟人是指通过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人工智能技术,在非物理世界中模拟人类外貌,并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性格特征的虚拟形象。 针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意见稿规定,任何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