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探析
文 |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利明当前,人工智能正崛起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转型的关键引擎。“人工智能﹢”的迅猛演进,正深刻改变我们的生产模式、生活面貌以及社会治理格局。在国家大力驱动科技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形势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兴起,不可避免地伴随法律隐患。生成式人工智能同样会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法定权益,从而对侵权责任规则构成一定冲击。在这方面,首要需厘清两个议题:其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基于何种归责机制担责;其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致损时
AI自主性对民法自治与责任原则的冲击
第23期青创汇青年学者发言摘编AI自主性对民法自治与责任原则的冲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阮神裕一、AI的自主性人工智能技术的演进,正深刻动摇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础,核心在于AI系统展现出的‘自主性’。此处的自主性,并非指AI已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也非它能像人类那样形成自由意志,而是指AI不再仅机械执行预设程序,而能在具体情境中处理海量数据,生成非完全预设的输出结果。这种有限但真实的自主能力,正在动摇私法自治的传统根基。二、AI自主性对意思自治的挑战民法核心建立在意思自治与自己责任之上。合同法中,意思自治赋
当算法邂逅正义:数字时代的法理重构
当代码开始撰写裁断,当程序尝试领悟公正,人类法治文明正置身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关键节点。这不仅是技术的演进,更是法理的蜕变。魏斌教授所著的《法律人工智能研究——法理、技术与应用》,宛若一位手执明灯的守望者,在数字化法治转型的迷雾中,为我们照亮了前行的方向。该书既未沉溺于对技术奇迹的盲目崇拜,也未陷入对传统法学被颠覆的无谓忧虑,而是以深刻的洞察力和宽广的视野,聚焦于法律与人工智能深度交汇过程中必须直面的九大核心议题,构建了一座连接过往与未来、技术与人文的宏伟桥梁。研读此书,仿佛在喧闹的数字时代听到了一声清脆的法
韬涵关注丨王利明:生成式AI服务者的责任承担机制探析
生成式AI服务者的责任承担机制探析眼下,人工智能已然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关键推动力量。“人工智能+”的高速演进,正在深刻改变我们的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以及社会治理形态。在国家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大环境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突飞猛进,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各类法律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同样可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从而对传统侵权责任制度构成了新的挑战。在这一领域,首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第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何种归责原则承担责任;第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
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的责任认定与规制路径
司法研究对于推动审判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至关重要。长期以来,北京二中院高度重视司法研究工作,围绕理论实务前沿问题、案例培育解析等形成了一批兼具专业深度与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为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本公众号开设“明理”专栏,以“明理之辨”研讨前沿问题,以“明理之案”阐释裁判观点,让法理之光穿透专业壁垒,让司法智慧走进公众视野。本期聚焦的话题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的侵权责任认定及其规制措施。生成式AI技术进步虽带来便利,却也加剧了虚假信息的制造与传播。从名人被深度伪造到公共安全领域的虚假新闻,这类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王利明当前,人工智能已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核心引擎。“人工智能+”的加速推进,正在深刻改变我们的生产模式、生活方式及社会治理架构。在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飞速进步,但也伴随着相应的法律隐患。该技术可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或知识产权,给侵权责任制度带来挑战。核心问题在于:其一,服务提供者应依据何种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其二,致害时的过错该如何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就其过
王利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机制
中国民商法律网本文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26年6月12日2版。【作者简介】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时下,人工智能正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人工智能+”的迅速推进,正在深刻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形态以及社会治理格局。在国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必然带来法律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同样可能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对侵权责任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需要首先解决两个核心问题:第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
人工智能生成错误内容时的责任归属问题
人工智能生成错误内容时的责任归属问题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现状与技术短板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发展报告(2025)》披露,截至2025年6月,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规模已达5.15亿人,较2024年12月新增2.66亿人,普及率攀升至36.5%,意味着每三位网民中就有一位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该数据有力证明,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广泛渗透至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进步显著,但其固有的技术缺陷不容忽视。其中,"AI幻觉"是最为显著的技术隐患之一。依据
超级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
面向智能经济新格局的人工智能法治治理编者按人工智能正以更快速度迭代升级,智能体、基础模型以及数据要素愈发深度嵌入经济社会运行过程,持续形成以技术驱动、数据流通与产业协同为特征的智能经济新形态。与此同时,超级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与治理难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开源人工智能虽在推动技术扩散与产业赋能方面发挥作用,但也对现有规则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数据要素流转过程中的权利安排、合规使用与风险防控问题愈发突出。本期专题围绕智能经济新形态下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展开,重点从前沿风险治理、开源规则建构以及数据要素流通
全国首例AI幻觉案:司法破局与合规前瞻
时间2026年3月AI侵权归责的“第一块拼图”:全国首例“幻觉”案的规则适用与实务启示2026年1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梁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这是全国首例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也被法律界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第一案”。该案入选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典型案例,标志着我国AI治理从宏观政策倡导走向微观司法定分止争的新阶段。本文基于法院官网公布的判决说理及司法部最新立法动态,对该案进行深度解析。PART.01案件背景:一次AI“幻觉”引发的